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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市的基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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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市的基础之二

利好是利好吗?
到现在为止,共出现了以下几大利好?1,允许上市公司回购。2,允许基金用本金买基金。3,允许社保资金,保险资金入市,4,股息税减半,5,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6,批准商业银行成立投资基金,7,给券商贷款,救券商的命。
第一条是实打实的利好,但以圈钱为目的的上市公司,有几个愿意干?第4条也是利好,但把少得可怜的一点没息还要抽如此高的税,只有我们的管理层想得出来啊!
其它的针对的都是两个字:资金。
您看国债发得多火,房地产炒得多高,在利息如此低的情况下,银行存款又增加了多少?----大把。可就不愿投到股市来!@!!!有一句批评人瞎搞的话是这样说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可我们的管理层更离谱:头痛医脚,脚痛医头。好笑啊好笑~~~~
所以,对价炸弹的引信没人去拆,管理层却搞这些东东,真是医道高手啊!
把这些措施放到对价炸弹引信拆除之后,大家对非流通股上市担忧之时,牛市就有了第二个基础。

好评回答

其他答案

    2005-07-08 16:03:44
  • 管理层目前应当明白在解决股权分置这一问题的同时,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司治理机制、股权明晰和加强监管等方面,此作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打消投资者疑虑、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行动。让股市有赚钱效应,不要一样没搞好,就急于推出新产品,放弃恶意圈钱行为,让市场有一个整休阶段,这才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基础
  • 2005-07-08 06:43:56
  • 呵呵,有意思。
  • 2005-07-07 21:49:30
  • 大家注意了:山东半岛美女坑可能是个股托,我看见她的好几个同样内容的帖子了.
  • 2005-07-07 21:37:46
  • 你可以发一个系列评论了。你说的很对,但管理层不会拿你的话当回事。这就是小股民的悲哀。网易财经版上有篇文章你应该看看,“党校学员评中央执政:要挟政府救市是危言耸听!”你就可以知道中国的股市在各级官员心目中的地位。你说有何感想?
  • 2005-07-07 21:32:26
  • 谢谢提醒。
  • 2005-07-07 21:32:00
  • 中报期间业绩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些业绩稳定或成长预期较好的股票也将成为资金关注的重点。建议重点关注长城电脑000066 ,前几天我到深圳办事,顺路看在上市公司长城电脑工作的同学,考察了长城电脑公司,该公司市场规模很大,市场占有率很高。上半年业绩预增150%每股收益有望达到0.90元,自今年第二季度和IBM合资的服务器项目又出新的效益。该公司和北京部委的关系也不一般,国家政府采购大量采用长城电脑的硬件和软件。
     
        目前该股票处于历史底位,拉升行情即将展开,机会值得重点把握。
    
  • 2005-07-07 21:29:55
  • 说得好!好!
  • 2005-07-07 21:26:00
  •   解决转A问题其实很简单!关键是国资委等思想要转弯
    “转A” (非流通股在A股二级市场流通,变为流通股A股,即叫“转A”。)首先应该统一思想,要正视“转A”是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改革的需要。这是一项重大的政策,是一种政策行为。政府在股市当前的要务是公正、公平处理好非流通股东与对流通股东的对价比例,而不是让非流通股东与对流通股东去谈判。
       非流通股东与对流通股东谈判,一是容易再次滋生腐败。非流通股东公关基金高层人员。二是耗费大量的时间、钱财、人力。三是投机资金轮炒。四是对价补给对象不实。社会成本太大。 目前的试点方案还没有一个体现了真正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相反,投机资金、现入市的资金渔人得利。
      从试点股票的结果看,“转A” 对价比例经过几年的讨论以及前期的试点,目前宜快刀斩乱麻。 方案如下: (一)对价补给对象: 1、2001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股票,统一以2001年年报登记的流通股东为准。 2、2002年1月1日至今上市的股票,统一以2005年一季度季报登记的流通股东为。
       (二)对价比例: 方案一:按发行价(A)除以发行时的8折净资产(0。8B),即A/0。8B,非流通股东按此比例送股流通股东。(目前建行就是8折净资产卖股给老外。) 方案二:1、非流通股/流通股≧2,按10:10,非流通股东送股流通股东。
       2、1≦非流通股/流通股<2,按10:8,非流通股东送股流通股东。 3、非流通股/流通股<1,按10:5,非流通股东送股流通股东。 两种方案可由非流通股任选其一。 对于上市公司质地的优劣,不应成为第一大股东讨价还价的借口,无论上市公司质地的优劣,其价值已经在发行时得到了体现,在二级市场股价也得到了体现,而不应该在“转A”过程中要求流通股股东再给一次溢价。
       (三)送股时间: 2005年7月31日,一次性送股,不搞分期分批,避免投机资金轮流炒作。 (四)其它: 1、2005年7月31日,盈利且净资产达1元以上的非流通股即可流通。 2、亏损股扭亏为盈且净资产达1元以上,一年以上后方可流通。
      亏损股第一大股东也可以再通过自我缩股等方式达到扭亏为盈且净资产达1元以上。 尽早出台对第一大股东责任标准惩罚机制,从制度上让大股东积极、主动、自觉把上市公司经营好。如第一大股东挪用、占用、强取、转移、盗窃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资产。一经发现,净资产大于或等于1元的,按金额以一(元)罚十(股),净资产低于1元的,按金额以一(元)罚[10/净资产]股,由上交所或深交所强制性直接注销第一大股东的股票冲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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