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征地拆迁有关政策

首页

征地拆迁有关政策

请问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还是建设单位把钱直接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解决?通常应由哪一方解决?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政府政策,急盼,多谢!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9-12-28 16:31:21
      资料[复转]供参考
    房屋拆迁,÷怎样计算赔偿!
    按市场价钱来赔偿的
    1每个地方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有不同的规定
    2请到当地房屋拆迁办办公室咨询了解。你所处的地段基准地价,补偿地价,你的多少面积,要提供什么资料申报,具体如何操作,?
    3、如不满意补偿,可以到房管局或地方政府申诉。
      之后会有仲裁。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时间:2004-5-9 颁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2004]21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零零四年五月九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颧核定暂行办法》核定。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后,向拆迁人出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入、金融机构三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督使用的数额;(二)资金使用计划;(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四)追加资金程序;(五)解除资金监督使用程序;(六)违约责任;(七)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对同一地块实施拆迁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拆迁人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代划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款协议》。 第九条拆迁人按照《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核定的金额,将资金一次性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后,金融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及存款证明》的存款金额未达到《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规定数额的,拆迁人应对其提供的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
      该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评估价值之和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 第十条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于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明细表),并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监督使用帐户上月的对帐单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督使用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追加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入,并与拆迁入、金融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 (知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 以及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公益建设项目根据其资金来源和性质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督使用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验收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 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照以下两种办法核定(任选一种): 一、按照评估的价格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二、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一)拆迁范围位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5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13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35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3000元/平方米; (二)拆迁范围位于青白江区、龙泉驿区人新都区、民政府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6000元/平方来+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6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2300元/平方米; (三)拆迁范围位于新津县、郫县、崇州市、大邑县、双流县、都江堰市、温江区、、彭州市。
      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000元/平方来+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建>面积、用途以及权属以成都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产权登记查册表上的记载内容为依据。商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商业、业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的房屋,工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工业、仓储等的房屋。
       本办法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成都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成都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 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成都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成都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成都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成府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成都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
      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谆Ь?仓妹婊?户均宅基地面积" (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
      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一)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营业面积的确认。 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工商部门注册没有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三)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3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 (一)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成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成府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府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22日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道、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发[2001]243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成都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内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第五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六条拆迁人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也可以从申请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中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
      确定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可以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拆迁人委托确定估价机构时,应向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委托的估价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书面委托合同。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估价机构不得进场评估。
         第七条估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等规定,对被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评估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动员时,应向被拆迁人公布所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机构进场评估的工作安排。
         估价机构进场后,被拆迁人应当配合估价机构对其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估价机构应在拆迁动员后的10日内出具分类评估估价报告。实行现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进行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价格,由拆迁人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1] [2]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安置房屋的价格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估确定,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按期搬迁。   第十一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拆迁人只能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一次性评估。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参照公布的人评估价格协商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差时,安置房屋的价格,属于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楼层差价确定;属于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属于过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后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余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公证。
      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对该被拆迁房屋已作过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不得作为指定的估价机构。
         第十五条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人不配合的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该房屋原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因被拆迁人无理阻挠,估价机构无法进行评估,而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又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六条估价机构收取评估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50%;裁决涉及的评估由申请裁决方承担。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不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估价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管迁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省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梦***

    2009-12-28 16:31:21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建筑学 相关知识

  • 教育培训
  • 教育科学
  • 教育考试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