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议付金额可以作上下浮吗?幅度是多少?数量呢?
UCP500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 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 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根据《UCP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在支取金额不超过L/C金额的情况下,数量可以有5%的伸缩,但数量如果以包装件数或个数计时,不适用。 可见,如果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议付金额不可以作上下浮。而数量只要不是按件数或个数计算,可以有5%的上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