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答:(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