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办理排污变更登记?
排污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办理排污变更登记?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答: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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