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哪些不同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哪些不同呢?
(1)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将调解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项法定职责,也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一种毕竟程序。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调解作为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的自愿选择的途径; (2)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共计45日。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调解的期限定为10日内,提高了效率。 (3)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规定调解输送交事故当事人,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再要求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答:罚款50 扣2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