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提供临时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何提供临时救助?对其中的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还负有哪些救助职责?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流浪、 乞讨人员的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要以满足受助人员基本生 存需要为限度,对受助人员超出限度的无理要求应当予以拒 绝。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实施特 别救助,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必要保护。
救助期限要根据受助 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管理机构对受 助人员主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 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帮助与其亲 属联系、对没有交通费的提供返回乘车凭证。救助管理机构还 可以根据受助人员需要和自身条件提供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 其他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 者等不具备自主返回能力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亲属确有困难 无法接回的,可以帮助接送返回。对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 员,由其户籍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 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也无 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的规定,救助管理机构要依 法承担受助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 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受助未成年 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
流出地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 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 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 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 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受助未成年人,在继续查 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 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答: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