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后如何开具? 答复:(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的,应先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冲减预收款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并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冲减预收款”字样,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和冲减预收款的代码、号码。再根据购房者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或增值税普通,并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全额”字样,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不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的,可以就收取的余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并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余额”字样,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前期的预收款和余额之和应等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