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以具有营利目的为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以具有营利目的为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 考察两方面: (1)原告是否有商业秘密存在,是否满足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即从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无 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该项信息应否受到保护; (2)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只要具备了以上两方面要件,且法律没有相应的特殊规定,则可以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成立。至于被告的侵权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则不在法院侵权认定的考察范围之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 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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