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 代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 代履行?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 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 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 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答: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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