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专家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专家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 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 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 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 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 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 进行鉴定。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单数构成不同的是,医疗损害司 法鉴定中并不要求单数构成,原因在于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不采用 单数表决制,而是每一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都要在鉴定意见书中体 现出来。并且在鉴定结论中有每一位鉴定专家的签字或者盖章。
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是集体负责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个人负责制。 此外,为了鉴定的客观公正,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也存在着 鉴定人员的回避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 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 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 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 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 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第三十一条 规定,如果是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 回避:第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第二, 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第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 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是为了防止鉴定专家再 参照以前案件的鉴定过程,避免其有先入为主的情况,使鉴定结论 更为客观公正。
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 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 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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