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统筹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
如何统筹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杨维汉 陈菲 崔清新 周英峰)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
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 司法成为稳压器 〔征求意见稿摘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点评〕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搬迁过程中引入司法程序,就是要依仗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事情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同时,新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强制搬迁的手段,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膨胀欲望。 严禁暴力搬迁 造成损失依法追责 〔征求意见稿摘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专家点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禁止暴力搬迁作出了规定,现在的规定限制更加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方式强迫搬迁。目前的强制搬迁过程中,极端悲剧频发,危及公民个人权利和生命安全。在新的征收条例中采用强制禁止性规定,也显示了党和政府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的决心。
而且,新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了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确定征收范围 界定“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摘录〕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属于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涉及到旧城区改建的,被征收人有权回迁。这是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就予以了明确。新征求意见稿中对回迁又加以进一步明确,回迁要在改建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就近地段来补偿房屋。如果把被搬迁人迁到很远的地方去,这样做显失公平。
答: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抓住了事 物的根本;统筹协调好了利益关系,就把握住了工作关键。必须始终 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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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民政部申请.有社团管理办公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