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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损害赔偿缘于违约还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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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损害赔偿缘于违约还是侵权?

2000年6月14日,张甲、张乙之母刘某在湖北省某 县人民医院住院部202病室住院治疗,19日行“全子宫切 除术”(二级护理),21日晚11时许,刘某之夫张某陪护 其到住院部女厕,此后张某在门外等候。当时厕所内灯泡 已坏,无电灯照明,刘某在厕所内摔倒。经检查,刘的头 颅左侧颞骨骨折、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经抢救无效死 亡。张甲、张乙认为某县人民医院未尽到应尽的医疗服 务,遂起诉要求该医院予以赔偿。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县医院是一种医 疗服务关系,刘为该院二级护理的病员,医院应提供相应 的医疗服务。住院部厕所是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服务所必需 的附属设施,女厕内晚上无电灯照明充分证明其应提供的 附属设施存在缺陷,遂以被告侵权为由,判决被告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46660. 5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湖北省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刘某之夫陪护其上厕所致 其倒地死亡有一定责任,且二级护理对县级二甲医院没有 明确的规范,不应承担赔偿之责。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住院期间已与某县人民医院形成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治疗方,某县人民医院不仅应提 供治疗服务,而且还要提供完好的服务设施,但其却放任 厕所内无灯这一现象存在,使刘某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致死,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对刘某的赔偿责 任。一审判决认定案由不准确,应予更正。遂驳回上诉的 其他请求,维持一审确定赔偿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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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28 11:55:37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属于违约还是侵权损害赔偿。 对此医疗方认为刘某是上厕所自己不慎摔倒致死,不存在 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则认为刘某住院手术后 系二级护理,因其厕所内无灯照明致其人厕时摔倒死亡, 医院有不可推卸之责,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 必须正确区分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之区别,才能 分清是非,从而救助受害方。所谓侵权损害赔偿,通常是 指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或人身权利,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的或在特定情况下非财 产的损失,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此损失,加害 人若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就要强制加害人承担该民事责 任,即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要件来看,一般应由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 观过错四个要件构成。本案中,刘某上厕所摔倒死亡客观 存在,但与某县人民医院对刘的治疗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 系,即使某县人民医院放任厕所内无灯照明这一现象存 在,亦不能认定其属违法行为,因此,在处理本案赔偿纠 纷时,不能简单、机械地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而 应以医疗服务合同即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较为妥当。
      医 疗服务合同是指医患双方所订立的由医疗方提供一定服务条件并由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协议。本案的患者刘某因病 住进某县人民医院即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作为 治疗方,某县人民医院不仅应当提供治疗服务,还应提供 完好的服务设施,但其却放任厕所内无灯照明这一现象的 存在,致使刘某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致死,某县人民医院 明显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的客观实际,只有采取赔偿损失才能弥补原告方 的损失。赔偿损失作为违约救济措施,其适用通常亦须具 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损害事实,即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 的损害客观存在;二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当事人违约造成的。
      本案中某 县人民医院放任厕所内无灯照明虽不属违法,但属明显违约 即服务设施、条件不完善,可见刘某之死与医院违约存在因 果关系,故某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合 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本意即不管主观 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 上,二审法院更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案由,确定某县人民医院 对刘某之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是正确的。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患者应慎重主张。 当两者竞合时,患者的选择就是非常必要的。

    M***

    2017-02-28 11: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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