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吗?
原告董某系某工厂的职工,2004年5月11日原告董 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被机器压伤3小时后到被告某医疗 机构就诊,人院诊断:左手中环指节末位节撕脱伤。该院 对其行左手中环指清创、探查及腹部皮瓣修复术,术后予 以抗炎、补液、止血等常规治疗。同年6月,该院对原告 在局部麻醉下行腹部皮瓣断(蒂)手术,术中予以清创、 修复……术后予以抗炎、补液等治疗。6月2日,因原告 左中指有部分坏死,后将坏死体切除……6月17日,原告 因左中指皮瓣缝合处感染要求转院,后转至他院治疗。其 间共用去医疗费8794. 8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3172. 80元。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左手机器损伤后诊断 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与被告医疗行 为处置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在本起医患纠纷中,原告被机器损伤是首要条件,被 告在给原告治疗过程中虽然存在不足的因素,但其治疗与 原告左手指的缩短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便 换其他一家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不足的成分,也 会因原告自身的病理而导致手指的缩短,因此,除医疗费 外,其残疾、护理费等均不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因此, 本案的被告只应对自己的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承担 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而原告的其他费用可以向其所 在的单位主张因工伤而享有的权利。患者应注意,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在2010年7月1日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已确立了过 错责任为主的原则,即医院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 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 诊疗。比如,患者自...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