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从工厂采购货物出口,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2号)第5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关注信息生成的审核疑点提示加强审核,并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软件”中设置有关审核疑点提示(包括疑点级别及对疑点的处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5条、第6条、第15条规定,对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为关注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疑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对于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答: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 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 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 次和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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