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是否可以就全部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
我公司是外资企业,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09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都是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实施后采购的。近期,我公司由于技术进步和管理上的需要想缩短折旧年限,年中是否可以就全部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1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8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①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②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第2条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 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 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3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第4条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第5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①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能对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以下五种情况需报送审计报告: (一)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