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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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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

本人女,61年出生。81年在私企干工但没有劳保,自已在2010年买了12年养老保险。从2010年以后企业给我出一半,自己出一半,买劳保。请问我50周岁可以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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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21 18:52:41
  • 貌似快延长退休年龄了

    1***

    2012-07-21 18:52:41

  • 2012-07-21 18:22:45
  •   以下是能正常退休的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问答:
    正常退休的条件有哪些?
    1。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2、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国有企业(含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在按下列补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对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身份的人员,必须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及复转退伍军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另有规定者,可从其规定,下同);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参加工作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按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作过一次性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比照办理。 3、小集体企业职工及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如何处理? 新劳险(2000)46号文件规定,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应以缴费年限为主。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198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含补缴年限),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单位和个人不愿补缴的,应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保险关系。 国有企业在《劳动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前)招用的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应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一次性处理。
      但对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和个人不愿补缴的,应做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0/C1+X1/C2+……XN/CN+1) 其中S代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0……XN代表本人退休当年至N年(指统筹年度)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C1……CN代表本人退休年度(指统筹年度)的前一年至前N+1年各自然年度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我市计算参保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从1994年10月起计算,其相应年度所采用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分别问:4252、4252、5348、5987、6558、6837、7453、8610…… 5、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区别?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年限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的长短。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我市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一般企业为1994年10月,行业企业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为1996年1月。
       6、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从事井下、高温作业满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作业满10年,有毒有害作业满8年,且符合企业所属行业所列特殊工种名录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本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7、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需具备什么条件?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退职的条件有哪些?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计算利息。
      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10、对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可将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保险关系。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足以按每满一年发给本人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给予补足。
       11、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中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年月和编造档案。
      ” 12、什么叫“可视同缴费年限”? 可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企业职工在国有企业(含大集体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一般企业为1994年10月,行业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为1996年1月。
       13、“五·七”家属工的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因“五·七”家属工是自愿结合组成的,未占国家劳动计划指标的集体劳动经济组织,所以其工龄计算问题在1981年6月2日劳新字(1981)103号文件明确规定:“原五·七家属工中符合招工对象的人员,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凡1979年10月23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招工后只能从1979年10月23日算起(以前的工龄只能算“五·七”家属工厂工龄),1979年10月23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后被招录为全民职工的,其工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 14、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险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现在少报点,少缴点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提高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基本养老金审批程序? 第一、企业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二、由企业携带已经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花名册》或《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打印《个人帐户测算单》 第三、养老保险处根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退休。
       第四、已经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中,第一联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留存;第二联由市社会保险局支付;第三联由企业存入。 16、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多少? 参保的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丧葬费标准:为参保职工死亡当年的两个月的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 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个抚养对象支付6个月的抚恤金,两个抚养对象支付9个月的抚恤金,三个及三个以上抚养对象支付12个月的抚恤金。
       17、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如何缴费?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应在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按17%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5年4月起,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8、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由四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前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⑶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
      4%×可视同缴费年限 ⑷过渡性调节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35×R N代表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R代表过渡性调节金计发系数,其中:1996年为21%,以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 19、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具体方法如下: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

    公***

    2012-07-21 18:22:45

  • 2012-07-21 18:22:10
  • 享受退休待遇的基本条件是投保年限累计计算满15年。你可以算一下,如果到50周岁你已经缴费满15年,那么就可以享受退休。如果不够15年,一般地区规定可以顺延退休年龄,到满15年缴费年限再退休。

    1***

    2012-07-21 18: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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