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的处理
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计入当期存货成本。 以上这句话是否正确?怎么理解?
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原材料,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时,采用摊余成本. 因为超越正常的信用条件,就不是单纯的买卖行为,而是具有融资性质.相当于够买方向卖方借款来购买,这个可以说已经等同于期末必须执行购买权的融资租赁.
答:计入一般纳税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有 1.购入存货发生的途中保险费 3.进口商品支付的关税 5.购入存货及发生的包装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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