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生育三孩的四种情形是怎样的?
苏州可生育三孩的四种情形是怎样的?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并与即日起执行,其中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1、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注意事项: 1、新《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2、对于外省迁入江苏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是允许再生育的。 3、若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江苏省定居的夫妻,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第十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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