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铺的要点就是:“位置、位置,还是位置”,就是说商业气氛是否浓厚,你所说的地点可能风景不错,但是商业气氛可能差一些,可能马路对面不是商铺,一般商业气氛好的位置要求马路两侧都是商铺、马路没有隔离带、马路不宽,不是以交通为主的道路,周边商铺云集最好,否则有可能租不出去,或者租金不高。
你好!如果你们对开发商说的面积有疑问,可以请房地局下属的房屋测绘部门来进行测量,出具测绘报告!若和开发商提供的不符,可以房地部门投诉或上法院起诉!如果面积是和开发商说的一致!那按以下办法处理!开发商不肯的,也只有上法院解决! 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
你好!“诚意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这钱是说明你有购买的意向,但不一定100%要购买,只是有这想法!另外,你交这钱时,肯定应该有协议之类的东西的吧,你可以看下,应该是注明可以退还的!
你好!这要看当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的!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首付都要求3成,只有少数地区可以首付2成,具体的看当地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
guoyi8820191:你好!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回龙观,天通苑…… 个人认为回龙观的最好
可能比较困难,因为现在中国的法律一般是保护弱势群体,这个官司中的弱势群体为业主及客户,一般很少会偏向中介公司,所以建议你们还是庭外和解,让业主赔一部分就算了
按照你所阐述的内容,现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法院审判不是随便可以更换审判长的,在此过程中你首先应该弄清楚是什么情况下换了人,是否是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还是有人要求先前的审判长回避? 第二,法庭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环节,可以存在于审判的任何一个环节,调解不成的,应该依法判决。所以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似乎该审判长没有什么违法的行为; 第三,如果你有证据表明调解的审判长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也可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执行监督权。 因为你说的比较简单,案情应该比你说的要复杂,所以只能给你做参考。建议你咨询律师。
你好!可以胜诉!因为第一家中介在和你签定协议时,房主的产权证还没办好,不具备出售的条件,所以,中介也无法为他出售!所以,和你签定的协议是无效协议!
你好!现在出租房屋这类情况很平常,如果你对这类情况觉的不可以接受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按你的要求居住(最好是在出租合同里约定)!
政府现在已经骑虎难下,搬起砸向开发商的石头却砸了自己的脚,没有办法了,房价的飞涨就是从2004年8月31日的全国土地实行招拍挂开始的,政府本来想自己垄断土地的供应可以大大的赚一笔,没想到造成土地严重供应不足,导致房价飞涨,然后被拆迁的老百姓肯定大大提高要价,造成土地成本飞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政府控制不住了。 由于政府已经把土地的价格抬到历史的最高,因此没有财力大量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了,政府也不可能拿纳税人的钱补贴部分群众住房要求,财政预算没有这笔开支。 部分当时手里有土地的开发商都乐歪了,钱不想赚都不行,可是今后就该哭了,因为以后开发的门槛大大提高了,小开发商拿不到土地而大量倒闭,房子被房地产巨头们垄断了,房价还降的下来吗? 所以说政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就是工程师治国的情况,不是经济学家治国,没有经济头脑。
你好!一般7层以下采光等可能受影响,7到11层,因为是悬浮污染物比较集中的“污染层”,扬灰层!你现在可以选择的也就12层比较好了!
你好!通过容积率是算不出,套内面积的,你应该通过得房率来计算! 容积率是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例如总占地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用总建筑面积除以总占地面积就是容积率,10万除以5万=2,则上面所举例子中,容积率为2。 容积率越低说明项目的建筑密度越低,居住舒适度越高 得房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如果得房率为0.8,建筑面积为100,那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得房率=80 得房率越高,套内面积越大,共用分摊面积越少!
房子是否增值与保值看在什么的角度上来看了,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在不停的增值可是在转卖的过程中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比如就这么一套住所卖了以后不是还得在买吗?也许地理环境还不如现在得位置所以算起来还是保值了08以后北京的房价是否会继续涨或者降这是个永久的百姓话题,房子并非所有人能买的起的,买的起北京房子的还是少数人.房子给太多人带了巨大的压力,在08后房子将继续增值,不过是个缓慢的趋势,没现在这么大幅度的上升,北京的耕地面积有限在2010几乎四环内没有新房了,那可证明现在如果有一套房子在城里并非了增值在事业上交通上都有一定的帮助.
你有了,房产证后你那房子就是你的了,但房产证要是你的。有房产证就不用什么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了。如果是做房子那就要了。
一般签了合同缴纳定金之后,定金就不能再索回了。除非有卖方违约或隐瞒重大事实、欺诈等情况发生。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即使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司法权大于行政权,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法院重新确认。
公摊面积到底怎么算? 网易广东房产 查看广东房产部落 2004-11-12 10:53:46 来源: 楼市情报 不良信息举报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 当购房逐渐成为大部分人的人生必经之事后,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上的种种行为的不满和投诉也是越来越多。购房者之所以意见特别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买房过程中,有许多事情是他们弄不清楚,把握不了的。 房屋的公摊面积就是其中最不透明的一项,很多购房者根本搞不清什么是公摊面积?哪些面积要公摊?为什么要有公摊面积?按照许多人的看法是,公摊面积不是自己户内的面积,却要自己付钱,而且长年累月地多交管理费,更令购房者觉得"冤"的是交了钱也弄不清楚哪些公共设施是业主的,哪些公建是开发商的?这些问题无法清楚界定,纠纷也因此产生。 公摊面积多大为宜? 相信所有购房者都明白,公用建筑面积是不可缺少的,其中花园、走道、大堂等是最常见的公用面积。公摊面积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所以公摊面积是不可少的。在一个楼盘中,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应该占多大比例呢? 据专业人士介绍,高层楼房的分摊面积要大于多层的分摊面积。一般来说,高层的分摊系数在0.18~0.26之间,多层的分摊系数在0.11~0.16之间。这位专业人士也强调,每个楼盘,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以实地测量为准。 公摊面积怎么摊? 上文提到的"分摊系数"是决定分摊面积大小的一个标准,那么什么是"分摊系数"?它和公摊面积有什么关系? 先来看看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怎么算出来的: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什么是"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在一个小区里,哪些属于公共建筑面积,这些面积哪些可以用于公摊,哪些不用摊? 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也不可用于分摊的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那么,每户要怎么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呢?每户分摊的公用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每户套内建筑面积。 黄小姐和林小姐买了同一个小区的两套单位,黄小姐选择的是A栋一套89平方米的3房单位,林小姐买的是C栋92平方米的3房单位。待到装修好后,同事们来参观,都说黄小姐的房子要比林小姐的大。林小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后来,黄小姐和林小姐把购房合同拿来一看,原来黄小姐所买单位的分摊面积是16平方米,林小姐却分摊了20平方米。同一小区,为什么分摊面积会不同? 其实,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栋为单位。也就是说,本栋楼房的住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单栋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栋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分摊。假如有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因此,同一小区内的各栋单位的分摊面积是不同的。 公摊面积,购房者心中永远的痛 公摊面积的计算看起来十分简单,但实际上,购房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对于计算公摊面积所涉及的数据:如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是不得而知的,因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也没办法算出。对于这么专业的术语可能连售楼人员也不能做答,就算得知也检验不了它的真实性。所以自己购买的单位到底要公摊多少都是以发展商说了算。在这样一种购房者和发展商信息获得不对等的情况下,购房者的知情权根本得不到体现,因此关于公摊面积的纠纷不断。 还有一个问题是,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属于谁?应该说,公摊面积既然公摊到每个业主身上了,所有权当然属于所有业主。然而,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发展商总不愿明明白白地公示哪些公有面积已经用于公摊,购房者就无从知道哪些公用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哪些是发展商的,就更无从讲到所有权和使用权了。正因为这样,发展商钻空子的机会也多了。前段时间,成都的某发展商就因为把已经公摊给业主的车库面积,又拿去销售,而被业主告上了法庭,由于发展商拿不出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的证据,结果当然是业主获胜。在广州某些小区,盈利性质的广告牌赫然竖立在小区花园中……从这些事多少可以看出,在发展商眼里,购房者的权益到底有多大分量? 可惜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摊面积的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怎么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呢? 教你几招避免风险 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标明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但只列明了应分摊的部位及其构成,具体数据仍不确定,所以仍然存在着开发商让业主多摊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总结了几招,提供给购房者参考。 第一招:索取公摊数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第二招:查阅有关资料; 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最终设计图纸或者最终设计方案、最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招: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和附录二中有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二"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得利益。 万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唯一的选择就是诉之法律,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当然,我们期望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商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文/陈佳)
申请条件: 1、开发商已办理初始登记。 2、开发商没有做在建工程抵押或抵押已注销。 3、房产没有被设定行政或司法限制。 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 2、买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面积测绘成果、申请书、不动产发票。 收费标准: 以普通住宅为例: 契税:房屋价值的1.5% 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 登记费:80元每套 测绘费:0.8元每平方米 申报资料和收费标准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同,请咨询所在地的权属登记部门。 没有登记的权利,不能与已登记的权利相对抗。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订)【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去房屋交易中心,那里有卖,而且还有地方咨询。还有要提醒你,买卖双方自己交易,一定要注意手续完备,而且合同签得约详细越好,至于钱、房过户的时间及方式一定要约定好,以免后患。
只要还没有做登记,期房的转让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出卖方协商解决即可。 您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具备,请参照-民法-监护。
你的风险现在是不是很大? 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所以我只能说,在拿到您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您的投资一直有风险。 比如:开发商有没有一房两售?开发商如果办理建工程抵押,那么是否注销?等等 《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是发给整个楼盘的,不论该楼盘是期房还是现房,开发商必须持有!
应当有《房屋所有权证》作证明。 房产证分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会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证明。看您的表述中没提到《房屋他项权证》啊?那您办理遗失补发重新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后再作抵押岂不快哉?!反正银行不能证明抵押已做登记(没有他项权证),而未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玩笑) 银行应当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产权人应持有的是有抵押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房产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所以即使被人冒名顶替,也由登记部门承担责任。 2005-02-25 答网友feier972 : 您好 是这样,《房屋他项权证》原本就是为债权人设计的,是债权已做登记的法律凭证。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持有《房屋他项权证》,而是拿着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怎么能证明债权已做登记?抵押合同是在登记后才生效的,物权凭证如何做债权的证明? 任何证照的复印件都不具备原件的法律效力。 不过既然当地的习惯做法就是产权人作抵押后不再持有任何凭证,那其实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而登记部门有产权人的档案,尽管产权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其行使权利。 另外我好像没有说:“如果上面所说的三个证的复印件都有,应该可以去跟银行要回房屋所有权证”吧?... ... 很高兴您关注我的回答,并期待和您的继续探讨。
购房除了你自己的套内面积是你自己的,其余的都属于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所以你只有自己车库的使用权,而没有产权。
当时没签的这一项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了通过消协或法律手段来解决
向阳律师回复: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该《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订金返还买受人。”即在一般情况下,认购书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它具有法律效力。(2)《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说,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以等到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再起诉,以避免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前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避免签订的合同不要超过起诉期限,具体办法可以不停地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将证据固定,例如传真以及录音等。
我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如果你的合同已经签了,就在合同上有说明什么时候..如果没有..那你最好到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去了解了解这开发商所说的商品房是不是已经批准的..
卑鄙 卑鄙 真卑鄙 象你这样遭到发展商恶意违约的案例现在各地都在陆续上演 3%不是等于银行存款利率 各大消费者成了无良发展商溶资的新渠道了 很多买家都试图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根据<<2003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请求增加的 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即是说要以现在的市价来从新确定损失 这类案件无诉讼时限 拿起法律的武器吧
这样的继承应该算遗产继承,现在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对于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有很大争论的。所以我觉得不用交税。 为保险起见,你可以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网站,给他们留言咨询一下。
需要有老人的遗嘱。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那么需要到当地的国家公证处去办理继承公证,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都要同时到场办理,比较麻烦,如果继承人中有去世的,还需要死亡证明。
在办理过户手续前,银行汇发放一个《贷款承诺书》,在办理过户手续后,银行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钱打到业主开设的账户上。 主要是看银行的贷款承诺书,所有的二手房贷款都是这么办理的,而且这笔钱是由银行直接支付。
首先,他的妻子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如果原来的产权人去世之前已经有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就不用重新办理公证手续了),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时到公证处(父母子女配偶等),指定由其妻子继承该房产,其余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然后他的妻子就可以凭该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关于继承公证的详细情况以及细节,最好是咨询当地的公证处。
办理赠与,可以纳税的基数低一些,但是不能不纳税,否则是不予过户的
一般来说,二手房是以“套”为单位销售的,对于准确面积不承担责任,除非面积误差过大。而且购房前购买人已经实地查看该房屋,那么就视为购买人已经认可该房屋的现状。 除非合同里有关于面积误差的补充条款,否则无法追究。 此外,二手房,尤其是各种房改房,由于当初在房改时,有些单位对于面积的测量标准不一样,也会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与现在实地测绘的面积出现误差。
不可以。 对方行为不能构成欺诈,原业主只对房屋本身的瑕疵承担责任,对于环境瑕疵法律没有规定业主也要承担责任。
对,房产买卖国家明确规定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而且如果原单位已经明确规定该房产不可以上市出售,买受人在明知道的情况下依旧购买的,则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没有过户,而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则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就好比两个10岁小孩子宣布结婚的婚姻行为是无效的一样。
只要有暂住证就可以,但是如果购买的是新开盘的经济适用房或者居住不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就需要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了
完全可以自己去办,前提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因为开发商如果没有和业主一同前去登记过就不可能办出产权证。
该房产单位很可能禁止转让,如果位不能上市的房产,那么根本就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1、可以卖,但是最好是能自己凑钱提前一次还清剩余贷款; 2、如果自己屋里还清剩余贷款的话,那么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种——选择办理转按揭,但是由于现在银行没有真正的转按揭,那么事实上就是由中介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在房产成交签订合同并且缴纳定金之后为业主垫付款项还清剩余贷款,之后购买方就可以重新申请贷款或者付款过户;第二种——购买防线交纳一部分钱给业主作为首付款或者预付款,业主用该笔款项还清剩余贷款之后与购买方办理过户手续。(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并且撤销抵押登记手续前,房地局是不予以过户的。) 3、房产证填发时间不满两年的,上市出售的时候业主需要交纳成交价格的5.5%的营业税
如果有正式建安发票就可以由财务计入成本,但是要以铝合金工程的名义,使用安装工程的发票。如果没有的话只是普通销售发票需要补建筑税3%。当然税务机关查不到也就算了,按照规定是这样,如果金额较大必须让供货商开工程的发票。
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费 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共计3.8%。其中: 1、买卖双方交易鉴证手续费1.5%(买方为1%、卖方为0.5%) 2、买卖双方房屋登记费0.8%(双方各付0.4%) 3、买方契税1.5%。 4、如果土地通过划拨取得的,卖方需缴纳土地出让金1%。 房改购房再上市的税费共计3.5%,其中: 1、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0.5%(双方各付0.25%) 2、买方登记费0.5%、买方契税1.5%、卖方土地出让金1%。 另:如果你买的房子是未超二年的房子,卖方还要交营业税5.5%, 20%的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如果有那买卖房屋就没实际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