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宏律师答: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应根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包括房屋的交付条件、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等)为准。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物业公司为外资公司,则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具备退房条件。
北京市发改委预测,未来二手房的价格是下走趋势,不会上扬,价格估计在每平方米3000元-5000元左右。市民不应对房产抱有过高的期望值,市政府将及时通报一个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信息。 但是中高档二手房的价格还是呈上升趋势
王震律师答:你所说的公摊是大了些,但公摊的大小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板楼和塔楼,小区的配套实施的多少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没有一个确定比例的规定,你只有证明开发商把不该公摊的地方计入了公摊面积,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否则不行。
王震律师答:主要看房屋买卖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入住时通气,则不需要交该项费用,反之需要。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用你老婆的名义贷或者用你的子女的名义撒,谁的年龄合乎要求就用谁的贷。(但人家也愿贷才行哟)
共产主义社会总会到来的 不过你我肯定是赶不上了
当然是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低,要不然怎么叫经济适用呢,一开始人们都称这是特困房,现在多少人争破头皮得抢啊。
房价与各区的生活环境、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市中心黄浦、卢湾、静安房价较高; 现在徐家汇地区、天山地区的房价已经紧追上述区域;闸北、宝山房价以前是低价位的,现在也反弹,二手房接近8000元每平方米。上海市的正常房价内环线应在10000元左右,中环线在8000元左右,外环线在6000元左右。
可以啊,因为照你所述的该购房合同只有你签名,这就代表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还没有对你的意思表示作出答复或反映时,你都是可以变更你的意思表示的,你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名的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对方要有证据证明已作出答复或反映),放弃在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当然好了 还会升的 不过到2008之后有希望降一些下来 自己考虑好
购房资格不需要开证明。 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直接去社保大厅就可以打樱 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直接去税务所大厅就可以打樱 如果没有自助打印机可以拿着身份证去窗口打樱立等可龋不收费。 应该是正常工作日才可以打樱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辖区内向其售房。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1、 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3、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郑州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是经过上面4个条件审查得到的。如果购买资格证是另外途径得到的是不合规定不可以的。
不可以!西安市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西安七大区的城镇住房问题!首要条件不具备!只能办理户口后申请且低收入等条件!才能申请并公示后取得经房办的资格审批后方可参与买房
如果北京的商住房水、电、煤等按住宅收费,建议购北京的商住!
亲 新房与二手房区别不大的 只要温暖舒适 什么的房子都会是个温馨的小窝。。亲 只要您觉得合适 就出手吧。。 祝您健康幸福哦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祝您好运一生一世,如果回答有用,请点“好评”,谢谢^_^!》
你决定分期付可以的,不是属于违约且无权收回定金(2万元),只是一次性付款所享受的价格优惠要取消
什么也不用做 找下一套合适的房,再去贷公积金
未婚证明没有什么固定的样本,但是办理假证的办法不可取:银行对于这些证件的可靠性都要进行审核的,如果一旦查出你有伪造的情况(尽管你确实是未婚)那么你就别指望银行会给你发放贷款了。如果你所在城市的银行已经联网,那么别的银行恐怕也不会受理,而且你伪造的不是证明文件而是公章。 一般婚姻状况证明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很方便就可以开,大概就是“兹证明XXX同志(身份证号XXX)婚姻状况为XXX,特此证明。”
买房可以去公积金,与是否按揭无关。如果条件允许,何必支付利息。如果你能保证投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可以按揭
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人事局去办理,具体到人事局就知道了。
现在很多银行都不再受理民宅抵押贷款业务了。 况且这样更不划算: 首先是抵押贷款的利息要比住房贷款利息高出不少; 其次是抵押贷款的还款周期更短,提前还款也比较麻烦。 再者抵押贷款的手续费用也不少。 另外,你如果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合同的话如果想在变更为贷款可能还会被追索违约金
不可以,除非该房产房产证上最终是你女朋友的名字。
原单位应该把您的公积金补齐到您的买断日,您找原单位去说,如果不给补您可以去告单位。我觉得您应该把原单位给补的那些全部都取出来,那个卡让发卡处收回。现在您在新的单位从新领取新的公积金卡,住房公积金不好续,不象养老保险。您可以去办理住房公积金处去问一问,祝您好运!
中介肯定不可能给你这样的承诺。 如果你的公积金是“国管中心”的公积金帐户,3个月之内也未必能办完,最长的有半年才办完的,虽然现在提速了但是相对于商业贷款还是要慢不少,而且公积金快慢的决定权在于你自己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是中介可以决定的。 如果你的公积金属于“市管中心”的相对还可以快一些,大约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 中介在这方面没有拖沓的必要(当然也要看是哪家中介了,有些中介可不敢保证),而且公积金贷款只要符合条件并且将所需资料递交之后一般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告诉你大概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完毕。
可以提前换贷。但是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会有不同规定,或者需要符合比如连续还贷6个月之类的要求之后才可以还贷。可以向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
过户只能是一个人,你或老公.转谁谁就可以直接提公基金贷款,然后,由新房主你爱人)单位开证明,证明是夫妻关系.在到另一个单位领取公基金.
拿购房合同很相关证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可以一次性把你之前公积金帐户的所有余额取出,或转到你的按揭帐户上
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想要辞职,他的关系就转到人事局下面的人才管理中心,他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费也转到那里,每年结算一次,自己或者新单位到那里缴纳。
如果你把公积金提出来就是你有十五万的首付款,住宅的首付20%,你可以买七十万以下的房子,七十万首付14万左右,印花税万分之五,按揭律师贷款额的千分之三,保险费用贷五十万差不多4000元左右。还有入住以后要交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2%,契税3%,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总房款的5%。如果你只打算花这么多钱打就打出这5%。只能买65万左右的房子了。
千万不要买,我有朋友已经在那里出了问题。而切京铁那地方和户型都不怎么样。
交纳契税,印花税就可以了,先去个地区地税然后再去房地局,但要通过中介的话,还要交纳中介的费用.
看购房者是不是原单位的职工,要不是的话你的物业费和取暖费从过户后就得交了,至于租金,只要单位同意过户也就没有必要了。在过户之前的费用单位就由向卖方结清了。
集资建房是减免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更没有说要交纳销售不动产税说法,那只是变相盘剥的借口,如果实在抗不过就放宽心态,看看下面的文章吧,欢迎和我交流读后感zmjbd01@ 这则房地产故事您是哭死还是笑死? 以前,有个地主有很多地,找了很多长工干活,地主给长工们盖了一批团结楼住着,一天,地主的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有点钱了,他们住你的房子,每月交租子,不划算,反正他们永远住下去,你干脆把房子卖给他们起个名堂叫做-----公房出售!告诉他们房子永远归他们了,可以把他们这几年攒的钱收回来,地主说:不错,那租金怎么办?谋士说:照收不误,起个日本名儿,叫物业费!地主很快实行了,赚了好多钱,长工们那个高兴啊! 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城镇了,有钱人越来越多,没地方住,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又有钱了,咱们给他们盖新房子,起个名堂叫做旧城改造,他们把手上的钱给我们,我们拆了房子盖新的,叫他们再买回去,可以多盖一些卖给别人,地主又实行了,这次,有些长工们不高兴了,地主的家丁派上用途了,长工们打掉牙只好往肚子里咽,地主又赚了好多钱。 又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大城市了,有钱人更多了,地主的土地更值钱了,谋士对地主说:东家,咱们把这些长工的房子拆了,在这个地方建别墅,拆出来的地盖好房子卖给那些有钱的大款还能赚一笔,地主说:长工们不干怎么办?谋士说:咱给他们钱多点儿,起个名堂叫货币化安置,咱再到咱们的猪圈旁边建房子,起个名堂叫经济适用房,给他们修个马车道让他们到那边买房住,地主说:他们钱不够怎么办?谋士说:从咱家的钱庄借前给他们,一年6分利,咱这钱还能生钱崽,又没风险,地主又实行了,长工们拿到钱,地主的经济适用房到现在才建了一间,长工们只好排队等房子,直到现在,还等着呢------ 于是,长工们开始闹事了,地主有点慌,忙问谋士怎么办?谋士说:赶紧通知长工们,要建立和谐社会了,房子要跌价了,别买了,租房住吧,正好把我们的猪圈租给他们,结果,这么多年后,长工们的钱全没了,还在租房住,直到永远
个人认为:一套一室的房子写父母的名字,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父母正常生活,而且也让老人有个心理依靠。即使是以后遗产税,一室的房子面积比较小,费用也会相对少一些。而剩下的两套房子夫妻双方一人一套登记房产证名字,大小登记在哪一位头上无所谓,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最好不要给登记房产证的名字,因为孩子将来有自己要走的路,让他们自己奋斗去。
不应该吧,我也贷过款,是买房子,是银行先给了人家对方钱后,我们才办理的产权过户.不过他要我老公签署了一个文件,好像说出了问题我们负责.应为钱毕竟是我们贷的.
房产销售个人所得税现在是自愿报缴,不强制征收
如果要过户的话,银行贷款要还清了,过户的费用是契税总房款的1.5%。
不可信,如中介所说!对策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 即使帮您搞定!各种隐患纠纷存在,您住的安心吗?我从业房产近五年!
那得看他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如是公积金的话:1、签买卖合同交首付。2、去土地局过户。3、他去准备材料,贷款需要一个月。公积金会把其余房款打到您的帐户。 如是商业贷款:1、签买卖合同,交首付。2、买卖双方都得准备(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3、买方还得准备个人收入证明、资信核实涵、夫妻双方的照片和建行的验证单(是买卖双方的)。贷款需要两个月。 还有一种是工行贷款:签买卖合同。卖方需把首付款押到银行,准备双方材料。这样贷款一个月就可以下来。
甲方什么税也偷不了,因为乙方必须要甲方过户给他,过户就要发票,开发票就要交营业税,因此什么也偷不了的。别的商品可以,惟独房屋不行。乙方省掉工程款的3%的营业税,因为乙方不用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