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2、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3、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4、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5、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可以聘用律师或做面积实测公证,如果公证成功,可以要求对方退换部分房款,如果对方不服调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br/>码子不易,望采纳。
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合法签约人,无条件签约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签合同,若监护人不追认,则无效。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合同需监护人代为签署。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委托公证或伪造委托公证,擅自替他人签合同,合同无效。 委托他人签订合同,需委托人本人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携带公证书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法律规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且属于全部无效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买卖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违规房产,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的大前提,就是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以集体所有土地上违规建造的小产权房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恶意串通转移房产,损害第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转移房产,需共有权人同意,且不能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不能如实反映双方意愿,合同无效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不能如实反映双方意愿”条件的场景,就是采取隐瞒、欺骗、胁迫行为签订合同,而这样的合同一般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而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这个问题很简单,当然是交给开发商了!很多开发商都会有一个账户,只要你把钱打进账户里就行,并没有很多程序。一般来说,公共维修资金是业主的,理应由业主自己决定,但现在各地基本上是由房管局代管。 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将维修基金转入专户存放并按规定使用,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但实际上,各地发展很不均衡,北上广地区做得好一些,其它地区则很难做到由业委会管理。 3、由于业委会是一个松散型的、完全自发的组织,组织结构不稳定,能够坚持长久并良好运行的业委会目前不多,所以把这么一大笔钱交给一个极不稳定的机构来管理确实令人担心。
1、在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 2、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3、也有多种情况的发生,比如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4、对于乙方也就是卖房者来说违约给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由于乙方在合同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甲方的资金,还应向甲方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1、违约金指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上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可以分为法定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凡是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就是约定违约金。 2、赔偿损失,对于因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当事人因为违约所而受到的损失,这就是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房屋合同违约卖方和中介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的分析了,卖以诚信为重,是在二手房交易中看重这一点,基本上就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要因为追求一时的利益而做出有损自身声誉的事情。
流程: 一、把客户(买方)的房款进行资金托管,资金冻结在买卖双方托管银行的账户中。 二、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凭借材料解冻函及新房产证复印件(契税票和受理通知书也可)办理资金解冻,房款被划到卖方账户。 三、如果交易不成功,资金返还买方账户。 另外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专业的流程服务,根据二手房交易环节,把托管资金分为定金、首付款、尾款等,可对资金实现全程托管。 房屋资金托管为房产交易双方提供了资金保障服务的平台,在保障房产交易顺利进行、资金交付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金融还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类垫资服务,包含赎楼贷、等产品,可全面解决资金需求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所以,如果你已经与购买方签订了定金合同,但是又反悔不卖房的话,你就需要赔付双倍的定金给购买方,万一定金数额较大,双倍就会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所以说,只要你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正规有效的,房产交易也并没有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且购买方是具有购房资格,也具备全款支付能力或者贷款申请已经通过的,法院可能会强制你将房子过户给购买方。 3.此外,若是买卖合同中针对该情况做出了明确约定,约定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话,你还需要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能是得不偿失了。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违约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三种类型。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买方仅仅支付了定金,签订了定金协议,卖方拒绝进一步签订买卖合同的话,那么买方能追究卖方的责任往往就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履约定金)等。在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卖方为购房支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在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转化为履约定金或者购房款。 但是,在房价的情况下,双倍返还定金根本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因为买方再去寻找同等条件的房产价格就完全不一样了,其高出的价格远远超于定金金额。所以,从法理角度来讲,如果定金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中相应的权利义务等细节问题,买方实际上还可以尝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当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按照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不过,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立法旨在终止合同,一方履行法定的基础上,根据合同,以避免严重损失的实现合同提供法律救济,而违约方不应适合合同终止的利益。合同终止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应在以下三类中明确列举。基本违约:合同签订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合同签订后,卖方将把房子卖给第三者。故意隐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故意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的房屋已卖给第三者或赔偿房屋被拆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住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住宅使用。迟延履行: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买房屋,在通知发出后的三个月内未履行;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期满后,由于卖方原因,买方未能登记房屋所有权。其他溶解情况:面积误差超过3%的绝对值;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以贷款担保的,因当事人未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和商品房业务合同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的。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当合同终止的条件得到履行时,被剥夺权利的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只要双方在协议上达成一致,即使已经通过了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 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另一方所称对方的三个月。另一方不要求通知的,自撤销权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行使的,解除终止权。可以看到,房子的买主推迟了房子的交付。卖方可以通知买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购买房屋的费用。
房屋赠与的具体流程 一、申请登记程序: 咨询-准备资料-配图-递交资料-等待结果-交费领证 二、收件内容: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交易类) 2、房屋测绘成果图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5、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赠与,采用规范性赠与合同文本。赠与合同可以不公证
办理房屋置换,主要有下面六个基本的程序: (一)置换登记:居民须要携带原来房屋有效权证的原件、业主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同住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材料办理置换登记手续。 (二)价格评估:初评须上门进行实地的详细的勘察,再经过专业人员认真计算,进行复评,从而提出房屋的评估价格。 (三)置换委托:确定置换意向后,可正式委托置换公司(也就是房屋中介公司)进行房屋置换服务,签订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 (四)签订合同:房屋委托后,由置换公司专门人员推荐房源或者寻找下家并陪同实地看房,直到居民满意后,正式签订有关交易合同或确认书。 (五)办理手续:在房屋置换委托人签订合同或者委托确认书后,根据合同约定,房屋置换委托人需要支付有关房款定金和代理费等,并可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房屋交割的全过程。 (六)交割物业:交割验收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委托置换的房屋原有户口全部迁出;室内物件搬空,水、电、煤、通讯费用等全部结清。
如果双方已经签了协议,房东是在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卖房,是需要根据协议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协议没有规定,那就双方协商一下吧。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住房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办理流程: 1)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2)将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进行赠与公证(有城市仅需提供亲属关系公证,如北京)。 3)双方携带身份证、原房产证、公证后的赠与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对房屋重新评估,之后按规定缴费、加名。 缴费情况:直系亲属间赠与只需缴纳契税、公证费,如父母子女加名、兄弟姐妹加名。非直系亲属的赠与要交契税、个税、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如无血缘关系人加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城市赠与受政策影响,比如接受赠与的人没有当地户籍,或者名下住房套数已经超过限定数量时,无法办理赠与、加名。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那么这部分房产则按照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经按照遗嘱单独继承了遗嘱中所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然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房产。
你这个问题很麻烦,没有原产权人的配合很难将产权转到你名下。为什么不再买房前审查好所有手续?国家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是严禁买卖的,因为中介给你提供的房源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所以中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你可以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到公证处,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声明放弃继承权,都同意由你享有继承权,那么你就可以处置这套房产了。公证处会详细说明有关继承公正的事情
房地产交易计税依据以评估价和交易价孰高的原则进行计算的.评估价高于交易价以评估价为准;评估价低于交易价以交易价为准. 评估价是指经房产局认可的具有房产评估资格的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指定目的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报告有以交易为目产,有以注资为目的,有以抵押为目的,有拆迁为目的等等.不同的目的依据的评估方法各有不同,评估价也不尽相同.) 交易价是指房屋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产局规定的格式合同,须递交备案的,有时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款,会把合同成交价写成低于实际付款金额,一担出现纠纷法律只承认合同备案时的价格,所以为了保障权益最好按实际成交金额写合同价.) 如果是亲属内部购买可直接按评估价书写合同价.在税款上可少交的.但市场上买卖双方不可采用.省了一二百税款是小,出现纠纷还不知道是买方吃亏还是卖方吃亏了,:)
一定要办理继承,然后和继承人去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公证办理起来比较麻烦,需要所有的有继承权的人都到场办理,如果继承人中有去世的,还需要有死亡证明,然后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持继承公证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办理过户的话如果你觉得踏实也可以。
对,房产买卖国家明确规定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而且如果原单位已经明确规定该房产不可以上市出售,买受人在明知道的情况下依旧购买的,则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没有过户,而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则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就好比两个10岁小孩子宣布结婚的婚姻行为是无效的一样。
你所说的“因为房子大约要到明年5月交付,所以我们初步商定先首付16万办理过户,然后分期付款,到明年5月房款两清”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既然房产还没有交付那么怎么可能办理过户呢?房产只有在交付之后并且有房产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方法是合法避税,但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不及时办理交易手续,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时间一长,就会有诸多外界因素影响到交易过程,双方都将面临所有突如其来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波动的风险,特别是房地产价格并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大的落差,必有一方会有重大的损失,宁愿赔违约金或拖时间也不愿交易. 要慎重考虑一下在做决定!!
如果你的女儿未满18岁那么你就是她的法定监护人,办理一份监护公证书你可以代为处置房产。
应该分两种吧,买的房和赠送的房子: 如果是二手房:首先买的这套二手房必须要有产权证;其次,与房主的买卖合同;第三,支付全款的证明;第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最后要向房屋交易中心交买卖契税。拿上以上材料及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及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是赠与形式:需要签署一份房屋赠与协议书,填写相关交易表格,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房屋赠与需要缴纳房地产交易费(大约是房屋评估价的1%,房改房为0.5%)、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转移登记手续费,每套房屋收取80元)、勘丈测绘费——按堪丈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元计收——不需要堪丈测绘的房屋免收、契税(房改房大约1%,存量房大约1.5%)、评估费(大约评估价的0.50%)、土地收益金(房改房1%;存量房——划拨土地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定额收取,具体标准各地不一、出让土地上的不收取)、印花税(0.05%)、公证费(大约2%,自愿公证)等。这个收费标准各地有少许不同,但差别不大。赠与人到场,最好是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还要有另外一人同意赠与的书面声明——房屋赠与协议书上由赠与人作为赠与人签名也行、赠与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登记簿(原件、复印件)。
不是这么解释的 你自己一套住房,这个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差额部分,而且要交纳的是全额营业税,不满2年的话。 还有,你自住房,卖了以后,自己没有房子了吗?那买这套房子之前,你是没房子的吗?何谓自住房? 还有有些房子5年之前不能出售,比如配套房。2个1000万的四高房。等等 还有一些廉租的政策房。等等 最好你去参阅下国八条。
这种避税方法很常见。 以你的情况为例,一般都是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交易合同,上面明确注明交易价格为60万元,但是报送房地局留档的买卖合同上按照避税价格填写(不得低于该地区的指导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不予过户)。业内将该种方法称之为“黑白合同”。 因为毕竟涉及到两份买卖合同的问题,所以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转让给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居民,像这样的转让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希望你的情况不是这样)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农民,你们双方需要签一个买卖协议,如果不放心再到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去做一个登记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不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去的,国土资源部门是管理调控国有土地的.目前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没有采取发放产权证的制度,(现在好像正在调查预测实行的可行性),所以现在是没有证明的,一切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为准。
除非出售对象是直系亲属,否则没有什么方式可以逃避。降至最低的方法就是按照当地房地局的指导价办理过户申报,而不是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申报。
的确您是位有正义感的人士,由于您的正义感导致目前的处境,对此深表同情。 购房行为是无效的: 1、房产登记部门存档的购房合同,没有您的亲笔签字,而您与中介公司,也并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授权(房产权利以登记为准)。 2、在合同签订的时点,房屋权利人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刘某。刘某没有权力行使支配、收益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中介公司的条件?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人是感情动物,所以有些人的有些行为我们是可以原谅的。 古人早就总结了: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嘛! 别急,身体要紧。 对于刘某偷逃国家税款的事,您有没有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补充我的联系方式: zhuxiang@
1、房产所在地房地局可以补办合同 2、必须先办房产证,而且按照现在的规定:房产证的填发时间不满2年的,业主需要按照出售价格的5.5%交纳营业税。
1.您所说的房屋您要搞清是永久使用权还是使用权,因为使用权国家每年都回办理上市手续,你补交相关费用变成上市公房.而永久使用权就是永远交房费. 2.使用权房屋过户只需要到房屋物业或单位改一下名字,换个新本就好了.但物业一定要结清. 3.如于拆迁不会给你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