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好就不算嫁错呀,有些人嫁给有钱人家过得不一定比你幸福
我们结婚八年了 一直和公婆住一起 矛盾也有过 但是好处也挺多的
买了二手房,可以买些比较便宜的84消毒液就很好的,在加点水,可以全面的进行消毒,开窗通风,这样就能起到消毒的作用,还不贵,
我在县里租房子,跟公婆一起住,因为公婆在城里工作,但是我真的在县里住够了,还不如在农村老家,老家空气新鲜,看那都是绿油油的一遍,心情自然就好了
家里的钱全给你,东西全归你,债务孩子全归他,在确保不吃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
不能教育孩子,结了婚就不要公婆,分开住要看条件
亲可以出来租房子住呀,住一起是很别扭的,生活习惯都不一样,我曾经也体验过,现在我们因为老公上班离家远,我们出来租房子住的,虽然要花房租,但很开心。但亲最好考虑孩子大一点出来,自己带孩子没经验,老人家多少知道多一些
单住挺好的,我现在也是在外上班,过年都不回去了。合不来。。。
现在孩子小,干嘛不一起住啊,自己带多累啊。要我说,这几年还一起住,等孩子大点,你们也存够钱了,就搬出去
我觉得他们这样想得也是挺好的,倒不是要公婆给大儿子盖房子,以后我跟老公没准在外面买房子。也可能一直往上盖,我心心念念就是想自己的家好看点而已
房子他们自己想办法,钱你别犯傻给了不然以后是真的麽有保障了
夫妻一方卖房,第三方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本案是一起由妻子携假丈夫卖房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认为,夫妻家事代 理根据其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家事代理和非日常家事代理。本案中, 乙所进行的登记卖房、接待丙看房、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等一些列出卖房屋 行为看,在未取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擅自以共有人名义处分不动产,其行 为已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为无权代理。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 代理。从丙的行为看,丙主观上是善意的;另一方面,甲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乙构成表见代理,甲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卖房为由对抗丙的交房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的要点是,甲的赠与房产行为是否能够撤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 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本案甲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 采信。因甲乙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甲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 揭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甲乙各占50%份 额的结果,并不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 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 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 对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 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 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 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 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 撤销; (3) 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根据(1)的规定,本案中甲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是不能够行使任意撤 销权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 的权利。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 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甲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 撤销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 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乙认为甲低价转让房屋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甲 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尚未偿还乙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 丙,涉案房屋在甲转让时的评估价为50万元,该价格应视为交易时交易地的 市场交易价。而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交易价格为25万元,只有市场交易 价的5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甲在明知对乙的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 仍将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丙,该行为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 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讼争房屋,对乙的债权造成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撤销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 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且是以相当的对价转让的,债务 人的积极财产将不因转让行为而减少。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诈害 行为,即并未损及债权人的债权,无撤销权适用的余地。但如果债务人是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因转让财产与其对价明显不 具有相当性,导致债务人积极财产明显减少,陷于无资力即支付不能,且对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及其导致支付不能的事实债务人及受益人在主观上均认知, 该转让行为就构成诈害行为,债权人可得行使撤销权。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 解释,“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 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涉案 房屋在甲转让时的评估价为50万元,该价格应视为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 价。而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交易价格为25万元,只有市场交易价的 5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 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 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 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 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 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回迁房要建好好几年才会有房产证的,我家的房子是回迁的,都住了两年了也没房产证,就是商品房也是建好交房才会有房产证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br/>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br/>欢迎关注微信号:逸管家私人助理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你可到: 法易行法律服务网,查询或是到论坛(律师在线咨询)
必须建立在该房产的共有人均无异议的前提下。 该房产面积在140平米以上,不属于普通住宅,如果房产证填发时间不满两年,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契税按照3%征收,印花税是双方各万分之五。 签订合同之后倒贩产所在地的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可以书面委托国内的亲戚来办理
在房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需要缴纳税费。
北京70%的住房没有土地证,应该没有关系的 如果是成本售的公房,你需要交1560*0.04*房屋建筑面积的差价补偿 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可能会有不同 如果是商品房,则不需要交。 北京这个市场,几乎都是买方交纳的,因为现在是卖方市场啊。
20%做个人所得税目前还不会征收的,去年在杭州做过试点,结果没过几个月就停止了,这种政策和目前的行情是不相符合的. 你的房子是安居房,五年之内是不能够上市交易的,但过了五年是不受任何政策的影响,可以正常买卖,目前也没有20%做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计税依据中(二)房屋赠与由行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也就是说房屋赠与视同房屋买卖一样,由评估机构评估出房屋的价值,按照评估的价值按规定的税率纳税。建议您按一般的房屋买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还可以省下一笔公证费用。具体的费用有评估费、测绘费、交易费、工本费、印花税、契税。还有办土地证也要一点钱。具体费用,您在哪个地区有一定差别。请到当地的房产部门查询。
先到贷款银行变更贷款人,再拿买房合同
1、如果没有住满5年,那么严格来说就需要按照原来的购买价格出售,但是事实上都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是按照原来的购买价格办理过户手续; 2、已经住满5年,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是需要交纳成交价格的10%的综合地价款; 3、贷款没有还清的,有几种方式:第一种、购买方提前交纳一部分首付款,业主用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第二种:找一家中介机构办理垫资。
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费 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共计3.8%。其中: 1、买卖双方交易鉴证手续费1.5%(买方为1%、卖方为0.5%) 2、买卖双方房屋登记费0.8%(双方各付0.4%) 3、买方契税1.5%。 4、如果土地通过划拨取得的,卖方需缴纳土地出让金1%。 房改购房再上市的税费共计3.5%,其中: 1、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0.5%(双方各付0.25%) 2、买方登记费0.5%、买方契税1.5%、卖方土地出让金1%。
农村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即使购买那么购买行为也可以经法院宣布无效
到所在区县房地局即可办理,各个区县流程不太相同,如果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已购公房,还需要到位于蓝岛大厦的“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方可上市。 如果是成本价的房改房,需要交纳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的土地出让金,今年的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土地出让金就是:15.60原/建筑平米
这个问题问得有点含糊,二手房过户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首要拥有房产证(有些地方要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且没有设定抵押、债务,房产共有人书面同意出售该房产。 买卖双方还需要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些地方要求按照房地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同时到场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并且缴纳相关费用,税费,然后在房地局通知的时间领取新的房产证。 关于什么样的房产的过户有无限制,以及税费多少,要看各地政策以及房产的具体情况
首先要办继承公证,然后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并不像豆豆妈说的那样,其实费用还是很高的。
如果你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话那么现在就可以购买,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只能等到5年后才能购买,有些人急于购买,都是先签订合同等到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产满5年后需要交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而且现在不过户的话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如果开发商已经达到交房的约定条件,拿到竣工备案表等文件就已经具备交房的要求了,而且开发商会通知业主收房并存证(如挂号信等),你们不收也不会造成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违约,因为他们已经把钱拿到了,当然你的钱没有交清或者按揭没有开始你也不具备收房的条件。而且如果你不收房,物业费也会开始计算,因为根据规定不管你是否入住,物业费要照交的,因为物业已经提供了服务,你不去享受是你的事情,钱必须交,不信打官司你也不会赢。主要看看房子是否有重大缺陷,有没有违约的地方,不然拒绝收房就没有意义。
大连市一个开放城市,而且这几年建设得很漂亮。 大连也具有很突出的经济地位,又是沿海城市,旅游城市,有人炒作也属于正常。 我对大连的房地产市场不是很了解,但是按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大连的房地产没有人去炒才不正常,大连又是一个宜居城市,还是有一定的需求支撑的。 城市发展了、经济发展加快了,房价也就随之上涨了。这是市场规律,很难逆转。 就好比任志强所说:为有钱人盖房。 开始我也觉得不可理喻,因为我也希望购房,而且希望购房压力不那么大。但是想想他说的有道理: 房地产产品本身就不应该是大众消费品,居者有其屋不代表大家都买房。国外很多人都是终身租房居住。房地产这种商品是市场调节的产物,不会因为老百姓需要他就降价,只要有需求,别管是真实需求(真正购房自住的人)还是泡沫化的需求(比如炒房者),他都会按照市场的意图调节价格。就如现在大家这么关心房地产市场一样,这不正说明了需求的旺盛吗? 商品,都是越紧俏越贵。
你没讲清楚是什么地段,总要先看地段的再说价格吧,内环10000,中环7000-8000,外环5500
中国经济时报:什么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可耻 -------------------------------------------------------------------------------- 2005年10月14日11:58 中国经济时报 文/郭之纯 著名房地产大鳄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对开发商遭受社会一致声讨的现状表示极大不满。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里所写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句话为论据,认为开发商争取自己的利益既不是可耻的事情,也不是错误的,并由此推及“利益集团”一词,称该词不应成为贬义词,表示“坚决反对用开发商是个利益集团作为批评的理由和原因”。 单从字面上分析,任老板说的或许确实符合逻辑。“无利不起早”,人为自己的利益谋划确实是正当的事情。但是,利益不可耻,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同样不可耻——“君子爱财”固然没错,而关键还在于要“取之有道”。正如人们单纯谋生不可耻,但若以欺骗抢劫偷盗等方式谋生就很可耻一样。现在的房地产商人也即被人们诟病的“房产利益集团”,追逐利益时遵循的又是怎样的一种“道”呢? 许多信息已经证明,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并不是只有房地产商人这一个角色,绝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也基本上不是房地产商人的独角戏——许多房地产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仅勾结了权贵,而且诱奸了学术。他们因为在GDP方面的巨大贡献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座上宾,也诱使一些专家积极投靠,摇旗鼓噪,几乎成为“售楼小姐”。可以说,在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普遍有着权、学、商这三种角色。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这样,还仍然不能被称作“可耻”。问题的关键是,在权、学、商合谋的态势下,这个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冲动已经极大的膨胀,推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房价上涨潮。近些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蹿升,许多购房者,已经几乎要终生为一套房子打工——更有些人,即便终生打工也已经无法买得起一套稍微像样的房子。而即便如此,他们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抗争的机会,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如同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只能忍受宰割——这样的局面,当然已经失去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此时,人们认为这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可耻,或许还是远远不够的!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近日撰文,对“房价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若从周其仁教授的逻辑出发,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仅有可耻的成分,甚至还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竟然是以公众不良情绪的积蓄乃至社会公平的流失为代价。对这种不独要挟经济,甚至还破坏政治稳定的“利益集团”,人们又怎能不提起警惕,一致声讨! 所以,虽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可耻,但也决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不可耻。很多事实表明,当前社会中,可耻的利益集团实在是太多太多,并且不只有房地产领域有所体现。如10月13日媒体上的另一则重磅新闻——药品第17次降价政策遭遇“肠梗阻”,仔细分析之下,其原因也在于此:阻碍药品降价的罪魁祸首,当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医药利益集团”。可以说,既得利益者任志强老板以争取利益正当性推导出“利益集团”不可耻,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愚弄公众,无视常识。 有人曾总结道,当今社会有一道独特的“景观”:专家现身售楼现场,摇唇鼓舌,越来越像商人;同时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专家。该事件,似是对这一总结的生动注脚,可以说,这一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益集团”打着学术幌子“无赖化”的程度——所以,不仅不是“不可耻”,而且是太可耻。
一. 读了任老板的狡辩话,我的反应是四个字"蚩之以鼻! 二. 总是有一种似乎道理十足的理由: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它能带动一系列其它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等等.好像房地产业做得越大越好.这样,似乎开发商赚的钱越多,对国家贡献就越大. 还有人吓唬老百姓,说房地产业大滑坡,将有很多人失业,国家经济受影响,GDP下降,真是恨不得让开发商的钱袋一夜间再鼓起十倍. 三. 利用人们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和有些人急需房屋的要求,趁机大捞一把,反正赚钱是不怕多的.这就是所谓开发商追求的"利益"最大化.需要说明的是,开发商的暴利是善良的人们难以想象的.那决不是10%,20%的问题,有的竟可高达100%.(当然这是极少数). 四.开发商究竟有多大本事?老实说,真有本事的不多,差不多都是靠搞关系,玩把戏发达起来的.没有官员与开发商结合,嘿嘿,开发商恐怕是发不了财的.这些人哪天晚上不陪相关人士吃喝?吃喝完后也也许还要有点别的节目.他们是腐蚀干部的专家!你说无耻还是不无耻! 五.住宅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如果房价始终上涨,我完全同意这不仅是一个商品价格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周其仁教授的论述,是非常贴切的,值得人们深思.因此,我们迫切希望房价下降,不只是为老百姓能买得起房着想,还是为了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着想. 六.据说有些所谓专家,一面说房价还会上涨,劝人买房趁早,另一面在搞倒房生意.令人心寒呀! 七,总之,在我看来,房地产集团公司是不折不扣的无耻! 八. 普通老百姓也会去炒房,这真是天下奇闻! 谁都知道,在上海和北京这样房价极高的地方,没有几百万块闲钱,谈何炒房?要是普通老百姓也能加入到炒房行列中,老百姓都那么富,也就根本不存在房价问题了.老百姓对房价谈论得最多的,是对房价飞涨的不满,岂是如何去炒房? 那些炒房者,大多都是些特殊人物,腰缠万贯,兴风作浪,为一已利益而干出伤天害民的事来.需要特别指出,我在上面引用媒体评述中的话,在炒房者中,竟有所谓专家!真是空前的无耻! 我认识几个开发商,他们发财速度之快,另人发指.要是不无耻,那是根本不可能在那么短时间内积聚这么多财富的. 说开发商集团可怕,那我完全同意.这个集团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其后果是很糟糕的. 老百姓要对房价上涨负点责任,这可是有点理.有些人买房不是为了实用,而是存在着一种攀比心理,看到别人有了所谓"大平米"房,自己也要赶上去,不惜将多年积攒的辛苦钱用来买房,为开发商已经鼓鼓的钱包再添上一笔.现在号召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必要大力宣传在住房问题上的理性消费观念.这是政府部门,媒体和专家学者都应负起的责任.
这些情况不是这两年才有,已经很多年了,这两年房价大涨是土地的供应量大大减少,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使手中有土地的开发商也囤积居奇,抬高房屋价格,主要原因就是这样。
湖南省的收费标准是:契税2%,维修基金3%,印花税0.05%。
按自己的需要买房,千万不要攀比,不要把自己多年积攒的辛苦钱所到开发商的口袋里去.
应该可以。房屋的升值部分不应该因为合同的无效而全部归开发商,否则开发商的行为就是一种恶意融资。开发商在早期通过签定合同获得了开发资金,然后在房屋升值后主张合同无效,就仅仅返还购房款和少数的利息,这样一来,开发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承担任何的风险,而全部的利益都归于它。房屋贬值的时候,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只要在诉讼开始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可以使合同有效;而在房屋升值的时候就主张合同无效,这种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也造成社会交易的不稳定。故,为了打击现在房产交易的不诚信现象,应该惩罚性的要开发商赔偿。不过法院是否支持这一看法就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呵呵:)
1、转按揭 2、联系好下家,利用付款周期时间差换清贷款,过户
中山的房价肯定要比珠海低,中山均价3000多点,珠海至少贵一千(以上所说的是市区),如果你们在珠海工作而打算在中山买房,只能推荐坦洲和三乡两镇,镇区房价比城区低,如果在三乡的话不妨考虑雅居乐的楼盘,总体素质要高些
深圳房价涨疯了!”数据显示,深圳住宅均价今年1月至9月猛涨12.18%,达到6639.64元/平方米,其中特区外房价涨幅更高达三成。 不过,有关方面已经指出,深圳房价的上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人为操控造成的,而近日一度甚嚣尘上的“房荒”流言就是个别开发商哄抬房价的伎俩之一。炒作、囤积令房价猛涨 据了解,今年以来,深圳一些开发商采取各种隐蔽的手段违规销售、炒作、囤积房源,使上涨的房价掺进了不少水分。而开发商的手段主要有三招。 一是在拿到楼盘预售许可证后,采取分期销售的办法,人为制造供应紧张的气氛,由此大幅提升房价。例如,一个1000套房子的楼盘,开发商先推出一期100套上市,制造“抢购”局面,给消费者造成房子紧缺的心理暗示;接着推出二期100套,再次出现“抢购”局面,房价就上涨一截;然后三期、四期以此类推,房价被人为操控猛涨。 二是销售定价不透明、不规范,利用信息不对称诱使购房者就范。开发商在通过内部登记和认筹来积累客户的过程中,大多数不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等到客户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发现某些户型特别受客户青睐,就在正式销售时调高房价,如果楼盘整体热销,更是随时提高房价,即使同一个楼盘,连营销人员也不知道明后天的房价是多少。有的开发商甚至在楼盘销售前的十几分钟都不公开房价。 三是与地产中介代理商串通组成联盟,不断制造房价新高。“房荒”谎言已被戳穿 据悉,深圳有关方面正陆续推出抑制房价不合理过快上涨的措施,如市地税部门从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就是其中的一项。有关人士表示,此举的目的显然是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炒房行为,有利于抑制豪宅开发商获取暴利,对深圳的普通购房者影响不大。 另外,深圳还将积极调整土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特区内的房地产用地供应,以满足市场需求。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也在日前明确宣布,截至10月底,深圳实际待售商品住宅约有6.8万多套,达688万平方米,充足的待售房屋可满足9至10个月的市场需求。这一消息舒缓了市民对住房供应短缺的担忧,也戳穿了个别开发商及相关利益集团借渲染“房荒”牟取暴利的如意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