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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把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为连锁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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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把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为连锁药店?

为什么要把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为连锁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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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7 22:44:54
  • 统一服务模式,从而提升药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海***

    2018-05-07 22:44:54

  • 2018-05-03 21:29:35
  •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我要听内容〗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适度竞争,择优定点。3。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二、总体要求根据我市行政区域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变化等情况,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为前提,以符合准入条件为依据,以定点药店的优化配置为目标,形成资源配置合理、竞争适度有序、医疗服务规范、依法监管到位的定点药店布局格局。
      (一)数量控制。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现有定点药店布局,参保人员分布密度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等情况,适时调整定点药店。1。鉴于目前市区范围内定点药店已基本饱和的现状,暂不计划新增定点药店。2。市区外各镇、街道、开发区将以参保人员数量为参考,原则上按每增加3000名参保人员新增1家定点药店的办法确定。
      (二)布局要求。为确保定点药店间适度有序竞争,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与现有定点药店一般不宜相邻太近。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如有多家药店具备定点条件的,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择优定点。鼓励符合条件的连锁零售药店申请定点。三、准入条件(一)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药师资格确认证书》,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颁证时间为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自觉执行物价部门的药品价格政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近二年来,在市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监督检查中无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三)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单体零售药店和加盟零售连锁药店必须具备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连锁零售药店必须具备2名以上药师。(五)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须达到规定数量,市区定点药店不少于1000种,其他定点药店不少于700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5%。
      (六)零售药店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实际销售药品的营业面积(不含办公室、仓库等附属用房)须达到规定要求,市区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他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错层或沉降式结构的垂直距离不超过0。5米)。对符合经营范围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营业面积至少再增加10平方米。
      同时,还须具备与经营药品规格相适应的仓库。(七)零售药店经营用房须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租赁经营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从申请之日起,药店经营用房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达到3年以上。
      (八)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设置夜间售药窗口,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九)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药品销售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十)不得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不许开展任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四、审批程序凡具备以上准入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现有定点药店布局、参保人员增加等情况,定期适时调整部分定点药店。(一)零售药店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海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及时做好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初审工作。(三)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考查、综合评定,结合现有定点药店布局、参保人数变化等情况,确定拟定点零售药店,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新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颁发定点药店铜牌,做好与定点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和操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退出机制定点药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视情暂停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解除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1。
      因故停业、歇业、迁建或法人代表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定点申请。2。年度医保检查考核不合格或对日常医保管理问题不及时整改的。3。违反有关部门(药监、卫生、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1年内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4。串换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或违法套取医保基金被查实的。
      5。经查实存在其他医保违规行为的。六、其他事项1。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2。对拟定点的零售药店,将在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情况将作为最终定点的重要参考。
      3。零售药店确定为医保定点药店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经营地址。未经同意随意变更经营地址的,视为自愿放弃定点资格。对因城市建设等非自身原因变更经营地址的,须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变更后新药店地址不能超出原药店所在行政区域。
      4。解除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提出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及时收回或上缴定点药店铜牌,关闭医保计算机联网系统。5。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D***

    2018-05-03 2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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