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是怎么回事?
定点零售药店是怎么回事?
定点零售药店指经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 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为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①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③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④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⑤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⑥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②药师以 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⑤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 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有 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答: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审验情况向“哈尔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哈尔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