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何时终止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何时终止结算?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 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 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 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 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 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答: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