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例如,卫生部承担着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责,财政 部设置有社会保障财务司负责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险支出及财务 制度,审计署设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审计司负责对社会保险事务进 行审计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