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走失后养老金怎么发?
退休人员走失后养老金怎么发?
孙某是某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已经走失3年至今未归。2009 年以前,社保局一直将孙某的养老金发放给其家人。2010年开 始,社保局开始停发其养老金。理由是孙某已经失踪3年,至今 生死未卜。养老金在正常情况下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但现在无 法判定孙某的生死,也不能一直发放下去,只能暂时停发。
孙某 家属则认为,孙某并没有被证明死亡,法院也没有宣告其死亡, 退休金应该继续发放。双方究竟谁是正确的呢? 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 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 法院已经宣告孙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对孙某暂时作死亡处理, 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 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进一步规定,退 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 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 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 数补发,但是需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发给其供养亲 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
本案中,社保局停发孙某退休金的做法是适当的。如果孙某 重新出现,就应该为其依法补发待遇。 此案涉及的是退休人员失踪以后,退休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失踪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停发其 退休金。但是这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是不存在影响的,其一,将 来退休人员本人重新出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其补发;其 二,就算失踪本人不再出现,其个人账户同样可以由其家人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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