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显然,职工患职业 病或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而且原工资福利待遇还要照发。
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能 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应视伤残程度而定。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致残(包括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伤残待 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贴,但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由此可见,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 劳动关系,关键看职工的伤残程度,如果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 残,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经鉴定为 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在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解除劳动关系:一是工伤职工本人主动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如果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只要发生了如下两种 情况中的一种,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且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劳 动合同虽未到期但工伤职工本人主动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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