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鉴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0%,平均提高25元,即:由城区266元、县(市)政府所在地230元、农村非农业200元分别提高到291元、255元、22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0%,即:农村低保标准由1536元提高到1690元,年人均提高154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0%,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36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220元。
(四)调整标准时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低保提标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补助资金中解决;农村低保提标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以外,由县(市)区财政负责筹集;农村五保提标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比例承担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调整工作。
城乡低保提高后,各地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精神,适时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其相对贫困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在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时,要严格动态管理,对困难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重新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五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和五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金有升有降。
(三)加强对调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决策,是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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