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能否加计扣除?
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能否加计扣除?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费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筹建、建设至联合 试运转、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 3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1) 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 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人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
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2) 对应计人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 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 (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 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应计人成 本对象的未建成本。人防设施在建成后,将未建成本转人在建成本,对已完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并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人防管理费应计人房地产开 发成本,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