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通常约定保险公司 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为银行完整履行各项义务,若银行在汽车贷款的调查、审查、 审批环节未尽审慎义务,一方面,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另一方面,银行要对因自身过 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 若汽车抵押给银行,在汽车消费贷款同时存在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和保险 公司的保险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就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当 债权未受清偿时,银行实现债权将面临困境:一方面,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 保险公司会要求银行先行使抵押权;另一方面,因汽车的流动性,银行难以对抵押 车辆行使抵押权。
(2) 若汽车抵押给保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将只有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担保, 投保人抵押给保险公司的汽车具有反担保的性质。但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合同中 通常设置较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如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未与保险人适当沟通等保 险公司免责。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实际上使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受到很大限 制。
银行若因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又因不享有汽车抵 押权而失去财产担保,将承担较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