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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去香港读书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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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去香港读书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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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7-15 03:05:42
      来 港 受 训 15。 受 聘 于 本 港 的 跨 国 公 司 或 大 型 公 司 的 内 地 雇 员 或 获 这 些 公 司 资 助 来 港 的 业 务 伙 伴 , 可 申 请 来 港 接 受 为 期 不 超 过 12个 月 的 短 期 培 训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培 训 课 程 的 详 情 及 一 份 培 训 合 约 或 协 议 的 副 本 。 16。 因 公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申 领 培 训 签 注 。
       以 私 人 身 分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 则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C)936(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英 文 版 本 ) 直 接 寄 交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尚 未 获 发 给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人 , 需 提 供 其 英 文 姓 名 ( 汉 语 拼 音 ) 、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备 查 簿 的 影 印 本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将 培 训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直 接 寄 交 申 请 人 或 经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转 交 给 他 们 。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出 示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及 所 需 文 件 , 以 便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培 训 签 注 。 17。 已 填 妥 的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应 送 交 下 列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处 来 港 就 读 18。
       内 地 学 生 可 报 读 :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 为 期 不 多 于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 及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由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期 不 多 于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交 换 生 课 程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 ( C ) 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 ( E ) 936 (英 文 版 本 ) , 并 提 供 其 学 历 及 有 关 院 校 已 予 取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 尚 未 获 发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其 英 文 姓 名 ( 汉 语 拼 音 ) 及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备 查 簿 的 影 印 本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
       所 有 申 请 均 须 经 由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 进 入 许 可 」 标 签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领 取 并 转 交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赴 港 签 注 。
       请 参 阅 来 港 就 读 的 入 境 政 策 详 情 。 来 港 居 留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19。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实 施 。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 98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81 ( 英 文 版 本 )。
       详 情 请 参 阅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须 知 》 [ ID(C) 982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82 ( 英 文 版 本 ) ] 。 受 养 人 随 同 来 港 20。 保 证 人 如 为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或 于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人 士 或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或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 。
       获 准 在 本 地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除 非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如 保 证 人 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其 受 养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962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62 ( 英 文 版 本 ) 。
       其 他 受 养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 英 文 版 本 ) 。 受 养 人 的 申 请 书 可 与 保 证 人 的 申 请 书 一 并 递 交 , 或 在 保 证 人 抵 港 后 才 递 交 。
       除 保 证 人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外 , 其 他 受 养 人 的 申 请 , 概 不 受 理 。 请 参 阅 受 养 人 来 港 的 入 境 政 策 详 情 。
       。

    易***

    2007-07-15 0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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