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控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中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如下。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1)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2) 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3) 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査、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4) 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5) 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6) 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7) 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8) 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査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査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