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规定的;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答:(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用药、进行检查的费用;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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