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之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合同贷款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缴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的缴费期间、缴费方式、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自动垫缴
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且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到期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其到期应付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减额缴清保险
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提出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人申请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八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未还贷款或其他欠款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再给付。
第四章 保险责任开始、复效、合同解除
第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且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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