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答:《土地登记办法》第3 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属地登记原则是由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所决定的。土地登记的属地原则具体来说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土地登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