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行车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赔不赔?
海口市中院二审认为,保险单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所以张也的车系因暴雨积水导致在行驶中发动机进水受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而保险单中虽然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但该条款是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的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相异,存在矛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对保险责任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以避免混淆,公司未对该两种情形做出明确的划分,导致保险条款的适用产生矛盾,故本案中应将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