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1、参保人在职期间死亡的; 2、参保人曾在我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迁出外市定居的; 3、参保人出境定居的; 4、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 ㈡如参保人在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时一并办理领取死亡待遇手续: 1、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亡的。
2、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亡的。 3、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如选择在我省领取,且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9(含当日)后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