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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输入青岛出口加工区的应检物对其进行检验检疫有何规定呢?
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 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集装箱、运输工具(简称应检物),从境外输人出口加工区,应向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并按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疫:(1)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 疫I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 行卫生处理。(2)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 物检疫(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必须在贸易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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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 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集装箱、运输工具(简称应检物),从境外输人出口加工区,应向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并按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疫:(1)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 疫I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 行卫生处理。(2)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 物检疫(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必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在检验检 疫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除害处理。(3)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范围的,暂不实施检验,但大 宗散装货物以及企业申请检验或检验检疫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属于原料性质的应检物免于检验,但用于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废物原料除外。区内企业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