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什么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什么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档。”
答:《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是 在 2 0 0 2 年 1 月 9 日 国 务 院 第 5 2 次 常 务 会 议 上 通 过 , 自2 0...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