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开发区再生育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芜湖经济开发区再生育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一、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除第一项和第十项):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本事项仅限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答:一、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除第一项和第十项):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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