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盛重疾险负有哪些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元。"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元。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