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年的国有企业入职一般都是统一分配或调动的,90年代社保刚刚起步还不是很完善,所谓“减员”的意思,就是这个人已从我公司离开了,从申请当月开始已不再是我公司员工了,申请停止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针对你现在的情况 ,你可以两种方法去解决。一是找公司领导协商处理,要求其补交所差年份的社会保险。二是通过法律途径,首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需要保留和提供你领取工资的凭条或银行代发的记录或是公司的工资发放表,以证明你还是该单位的员工。再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未给交的所有社保费和案件受理费。一般仲裁庭和法院都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仲裁或判决后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条件允许,建议你可以请教当地的律师)
就是开除一部分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