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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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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有何异同?

谁能说的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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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5-08 19:39:17
      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在我国,与之有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而美国,由于和我国分数不同法系,所以在税法的制定,实施等方面肯定有很大的差别。
    但是,在我具体说明两国的所得税法律之前,有一点很重要:两个国家在“富人应该多交税”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先来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 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不超过500元的 5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 额。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不超过5000元的 5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美国自从1916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后,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一个次要税种一跃成为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的成功固然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民众纳税的意识等宏观因素有关,更与其征管方面的具体制度及相关保障措施有着重要的关系。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税法规定,凡美国公民和外国居民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当个人年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时,必须填写纳税申报表,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当年各项收支情况和应纳税额。
      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对于擅自不按期申报的人,国税局即按每月纳税额5%予以罚款;纳税人之所以如实申报,与美国所采用的代扣代缴制度密切相关。美国代扣代缴制度规定,雇主给雇员发工资时,必须从其中扣除雇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他们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或联邦储备银行。
      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雇主,税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美国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一直坚持稽查审核制度。美国税务局运用DIF电脑判别程度来选择税务审计的对象(尤其是高收入纳税人)。一般来讲,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申报所得与其他来源记录出入越大,被选出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
      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案件依法论处。 为了保障个人所的税的征收,美国政府进行了数次税制改革,加强对税法的完善,弥补税法的漏洞;其次,美国建立了“社会保险号”体系。在美国的居民,进行一切经济活动时,如申请贷款,都必须填写这个号码。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号获取公民经济活动的信息,使纳税人进而有效地抑制了偷漏税的行为;再次,美国尤其重视对民众纳税道德的教育,使民众形成了良好的纳税习惯,使民众认识到纳税是中爱国的行为,使纳税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西方有一句名言就是:在人的一生中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Mr。emily。

    浪***

    2006-05-08 19: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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