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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税制与中国税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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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税制与中国税制的区别

两国税制体系有何不同
 有哪些区别
 请尽量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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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0-27 16:57:00
      美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品消费税等。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等;州税以销售税为主,辅之以所得税等;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一)主要税种概况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在美国境内或者根据美国法律组成或者创建的公司是美国国内公司。美国国内公司也就是美国的居民公司,即使其在美国境内不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不拥有财产。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者经营的外国公司是美国的居民外国公司。
         (2)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表1 美国2006年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0美元的部分         15 2    超过50000美元至75000美元的部分      25 3    超过7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的部分     34  4 超过100000美元至335000美元的部分 39 5 超过335000美元至10000000美元的部分 34 6 超过10000000美元至15000000美元的部分 35 7 超过15000000美元至18333333美元的部分 38 8 超过18333333美元的部分 35   2006年,个人服务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5%的比例税率。
         个人控股公司还要就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缴纳附加税,2006年该附加税的税率为15%。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毛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毛所得对于国内公司来说是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
         ①存货计价。存货通常以先进先出法为基础,按照成本与市价中的较低者计价。只有按照成本计价时,为了纳税的目的,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并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存货计价与税收上的存货计价一致。   税法要求,为了纳税的目的,对一些在财务报告中常常被作为经常营业成本来支出的、属于制造过程的成本要予以资本化。
         ②资本利得。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短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净长期资本利得超过净短期资本亏损的部分被视为净资本利得。
      资本亏损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应纳税年度中资本亏损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者向后结转5年,用来冲抵资本利得。   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③公司之间的股息。通常,美国公司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扣除70%。
      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拥有分配股息的公司不低于20%、不高于80%的股权,那么股息扣除可以从70%增加至80%。通常,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拥有分配股息的公司80%以上的股权,那么股息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美国公司从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不能扣除,极少数例外。
         ④外国所得。通常,美国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世界所得纳税,包括取得的外国分支机构所得和接受的外国股息。通过外国税收抵免的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另外一种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是,申请扣除在外国实际缴纳的税收。对于美国股东拥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部分规定,将对美国股东就外国子公司某些未分配的所得征税。
      通常,F部分规定的这些所得包括: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外国货币以及商品净利得和出售某些投资财产获得的利得;某些保险所得;航运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某些关联团体的销售和服务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对美国财产的投资(包括给美国股东的贷款)被视同是给美国股东的股息。
      在2007年以前的纳税年度,“积极金融所得”不属于F部分规定的所得。   来源于某些消极外国投资公司(这类公司有75%以上的所得属于非勤劳所得,或者所持有的资产至少有50%是用于获得非勤劳所得)的所得也要纳税。如果上述公司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Qualified electing fund)或者有实际分配额,那么现行征税制度就适用。
      如果上述公司没有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但是进行了实际分配,那么,该分配额中超过前三年有关股票的分配额的平均值125%的部分将被视为超额分配来对待。超额分配将分摊在纳税人控股期限内,按照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纳税(对推迟缴纳的税款要加收利息)。
         ⑤股票股息。美国公司可以把一定的普通股免税股票股息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普通股股东。如果公司给予股东选择得到现金作为股息的权利,那么无论股东得到的是现金股息还是股票股息,只要公司有足够的盈余和利润,公司分配给所有股东的股息都应该作为股息所得纳税。
      上述规定也有一些例外。   ⑥折旧和折耗。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以及39年(31。5年的期限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
      大多数有形动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
      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31。5年的期限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
      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   第一,于2001年9月10日之后、200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适用过渡性措施),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旧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不享受该折旧)。
      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可以在计算一般所得税和最低替代税时使用。如果使用了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就不能再进行最低替代税的调整。这些财产必须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寿命较长的财产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必须使用“可选择折旧制度”进行折旧的财产,或者是所规定的、没有主要用于经营的财产,不能使用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
         第二,1980年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
         第三,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只有当汽车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另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例如,2002年投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限额是:第一年3060美元;第二年4900美元;第三年2950美元;以后年度每年1775美元。
      但是,对于上述可以在第一年享受30%的折旧扣除的汽车,第一年的折旧限额由4600美元提高到7660美元。对于不足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   第四,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收期限以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内使用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外所有财产的成本。在计算最低替代税时要求上述方法进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请在第一年进行30%折旧扣除的财产除外。
         第五,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法律规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2002年为24000美元;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均为100000美元),列支某些用于积极贸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财产的成本。如果公司在2003、2004、2005和2006纳税年度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有形财产超过了400000美元,那么上述最高扣除限额将降低。
      以400000美元为基数,个人有形财产超出1个美元,最高扣除限额就降低1个美元。另外,公司按照该方法进行的扣除不得超过经营的应纳税所得。2001年9月10日之后购置、2007年之前在下曼哈顿“自由区”投入使用的财产,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可以增加35000美元或“纽约自由区财产”成本二者中的较低者。
      另外,在适用400000美元限额时,只能计入“纽约自由区财产”成本的50%。   第六,对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美国在法令中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   第七,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以享受快速摊销。   第八,除了木材、某些石油和天然气等财产之外的自然资源财产的折耗,可以使用成本折耗法或者百分比折耗法来计算折耗。
      成本折耗法是根据有形财产调整以后的基数来进行折耗的。有形财产调整以后的基数每年都要降低(但是不得低于零),降低的数额等于当年的折耗额。当年成本折耗扣除是根据对上述自然资源存储数量和当年开采出售数量的估计计算的。百分比折耗法是根据矿山和某些其他条件进行折耗扣除,扣除的数额相当于毛所得的5%到25%。
      即使总的折耗扣除已经超过了其成本,仍然可以进行百分比折耗扣除。但是,百分比折耗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来源于这些财产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没有计算折耗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50%,石油、天然气为100%。边远地区的石油或者天然气在2004年以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的产品不适用该限制。
      对于某些“小型生产者”,允许的百分比折耗是15%。   在美国,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账簿上的折旧一致。   ⑦净营业亏损。通常,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在2001年或者2002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5年。
      在1997年8月6日以前的税收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前结转3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15年。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向前结转,但是一旦作出该选择,就不能改变。各州所得税中有关向后结转、向前结转的规定通常与联邦所得税中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少数州不允许向后结转或者向前结转。
         在美国,还有一些复杂的规定限制了公司在重组或者所有权发生其他变化以后对净营业亏损的使用。通常,如果发生亏损的公司50%以上的股票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那么,可以用向后结转的亏损来冲抵的将来的所得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限额。   ⑧对外国关联企业的支付。
      通常,美国公司可以申请扣除支付给外国关联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扣除限额为实际支付额,但是不得超过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的数额,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支付的数额。另外,上述支付需缴纳美国预提税。   ⑨其他。允许的慈善捐赠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的10%,此处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在进行某些扣除,包括慈善捐赠扣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
      慈善捐赠扣除可以向后结转5年,但是如上所述,每年允许扣除的最大限额是当年应纳税所得的10%。机构费用和新企业开办费用可以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以内进行摊销。如何扣除研究和实验费用取决于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的税收会计方法,有些纳税人可以在研究和实验费用发生时扣除这些费用;有些纳税人的研究和实验费用则被视为递延费用,可以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以内摊销。
      但是,一般而言,纳税人一旦选择了某种税收会计方法,就不得改变。   允许扣除的企业招待费用是所发生的该项费用的50%。另外,对国际、国内因公差旅费用的扣除也有一定的限制。   ⑩集团征税。由母公司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拥有80%股权的子公司组成的美国关联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填报联邦所得税合并申报表,用集团中一个关联公司的亏损来抵销集团中另一个关联公司的利润。
      在外国组建的子公司不能与美国集团公司合并申报联邦所得税,但是某些在墨西哥、加拿大组建的公司除外。某些州也允许或者要求填报合并纳税申报表。 中国现行税制的税收优惠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偏多。由于层层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的省级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都有权做出一些税收优惠规定,几乎涉及所有的税种、税制要素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民政、司法、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从而使得中国现行税制的税收优惠十分庞杂。
      而且,主要采用减免税等直接税收优惠形式,较少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形式。   (二)偏乱。缺乏总体规划和设计,方向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例如,有些税收优惠交叉、重复;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上有矛盾;有些税收优惠制度上有漏洞;有些不适当的税收优惠被清理了,有些还没有被清理,有些还在陆续出台。
      有些省以下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越权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屡禁不止。一些纳税人借机逃税、避税。    (三)偏宽与偏严的情况并存,不利于准确体现公平原则和国家政策导向。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方面差异很大,显然不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容易引起误导和扭曲。
          (四)管理偏松。例如,在税收优惠的实施过程中,有关项目的审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最终成本与效益(结果)的考核(评价)、有关数据的统计与公布等,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和规范;上级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对此的监督也不够。
      因此,有些项目成本过高,效益不佳。    上述问题引发的后果是:不利于正确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作用,不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不利于在对外开放中树立法制国家的形象不利于促进企业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也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一)研究论证   首先应当以国外税收支出的理论与实践为借鉴,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对税收支出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得出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不能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简单、绝对地加以否定,一概斥之为税收弊病、漏洞。在重视财政(预算拨款)支出管理的同时,对于税收支出管理也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
      核心是促进财政、税收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二)制定方案   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草拟中国税收支出的制度或者办法。   1 .范围和项目。应当根据贯彻国家的政治、经济、 社会政策的需要确定税收支出的范围和项目,并注意与预算支出的协调(应当方向一致,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数量适当)。
      当前应当特别注意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 入调节)。税收支出的重点领域应当是那些市场机制作用不大或者失灵的领域。   2.标准、规模和形式。考虑到目前中国税制还不够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基准税制的确定不能过窄,税收支出的范围不能过宽。
      确定税收支出的规模应当兼 顾纳税人和政府的利益,既要使纳税人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从而产生积极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又不能脱离实际,大量减少税收收入,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形式上,税收支出应当逐步适当减少使用减免税等直接税收优惠形式,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
         3.步骤。第一步,根据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及的重点行业、项目、产品、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进行税收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简单的税收支出报表。第二步,根据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收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系统、规范的税收支出报告。
      第三步,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收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全面、规范的税收支出预算。所有预算都应当以科学的统计和合理的评估为基础。 。

    陆***

    2008-10-27 16:57:00

其他答案

    2008-10-25 13:50:37
  •   综合所得税制
      又称为一般所得税,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它的特点就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征收。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属这一类型,如美国。
         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表现在:税基较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免照顾;就其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这又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这种税制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共列了11个征税项目,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所得税率为20%,并按所得的增加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其他所得税率为20%。
      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额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主要是基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征管比较落后的现实。
      这种税制适应了源泉课税的要求,有利于防止税收的流失。然而,这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其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个人收入主要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显得相对公平,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象西方那样在整个税制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就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纠正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防止出现贫富分化。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应该说,坚持这一原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现行税制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第二,现行税制模式为合法避税留下了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同时,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由于采用了源泉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必须是在按月取得时缴纳,这势必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如果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 元的劳务报酬,不需扣税;而乙在某个月取得9600元的报配,其余11个月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却要缴纳1760元的税。
      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可以通过分散取得,从而化整为零,最终减少缴税数额。可见,现行税制漏洞太大,容易被人钻空子,使逃税、避税成为可能。   第三,现行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合理。现行税制采用分项征收的办法,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
      总的来看,费用扣除有定额和定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800 元(外籍来华人员、港澳台同胞扣除4000元)。这种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单纯地对个人所得征税,既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但由于每个家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家庭成员的多少、有无赡养老人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差异,以及接受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情况导致了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不同,需要纳税时在费用扣除上予以考虑。否则,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就难以体现。另外,现行税制对劳务所得等采用按次定额或定率扣除的办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同时拥有多项所得者实行多次扣除的办法,更加重了税负的不公平。
         第四,现行税制模式不符合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趋势,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扣缴的办法,这也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征收办法显得比较落后。如果税务部门不主动上门,纳税人不会主动纳税,偷税漏税现象就会经常发生。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抛弃了这种征收办法,而采用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办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已开始转变。可以预见,随着国民纳税意识的增强,我国税收征管也会实行以申报纳税为主的征收方式。因此,个人所得税也应适应这种趋势,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应具有超前性和长远的眼光。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道路。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英国是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素有“所得税祖国”之称。1779年英国开征所得税时,采用的就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课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英国才开始将各类所得汇总计算,综合征收,从而由分类所得税逐步转向综合所得税。
      德国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1891年德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计税。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分类所得税制,1959年税制改革时又改为综合所得税制。此外,美国、日本等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大抵经历了上述过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什么?是不是也要走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路呢?对此,人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子;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
      

    小***

    2008-10-25 13: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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