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负责人和B公司法人是同一个人,两个公司在同一税务局注册。 1、A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投社保,只发放工资并交纳个税;在A公司交纳个税时已全员申报过,税务机关可以见到同一身份证号的人。 2、现成立B公司是法人,如果不签定劳动合同,只发放工资,交纳个税时是按劳务所得扣除费用?还是可以再扣除一次起征点3500元后交税?
成立B公司,不签定劳动合同,发工资时,也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费用扣除数3500元只能扣除一次。
1.最好是B公司不发放工资; 2.实在要发,则A、B公司所发放工资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只能扣除一次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