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和区委十二届十三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同意,决定对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对象
(一)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二)持有半年以上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可自愿参保(政府不予补贴,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保费)。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设两档。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其中:一档个人缴纳3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纳120元/人·年。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三)个人缴纳资金筹集方式
1。城乡居民个人交纳的参保资金由各镇街负责组织筹集,以户为单位,做到居民应保尽保。各行政村(社区)在收到参保居民家庭缴纳的参保资金时,应逐人填写参保登记表,并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收据,做到填写准确、字迹清晰、票面整洁无涂改,同时加盖镇街财政所或镇街合医办公章。
2。民政部门负责核定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等民政资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
三、基金的分配和管理
(一)居民医保基金的分配
1。居民医保基金主要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
2。门诊统筹基金提取额为年统筹基金总额的30%。
3。大病统筹基金提取额为年统筹基金总额的65%。
4。风险储备基金按每年统筹基金总额的5%,以累计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5%的资金额进行差额提取,累计风险基金达到15%后可不再提取,余下基金全部计入当年大病统筹基金。
(二)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
1。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慢病门诊的报销。
2。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含产前检查、住院分娩)、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大病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超支分担”的办法。如当年大病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区财政和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按2:8的比例共同承担。
其中,区财政承担部分首先从历年结存的居民医保风险储备基金中支取,如风险储备金不足,其不足部分仍由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分摊。
3。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居民医保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
四、医疗待遇标准
(一)门诊
1。
普通门诊:一档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二档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调剂使用,当年有效。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60%、二级医疗机构按30%的比例报销。
2。慢性疾病门诊:将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仅指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和躁狂抑郁症)、肺结核病(活动期)、红斑狼疮4种疾病纳入慢性疾病门诊管理。
上述疾病针对性治疗且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每病种年最高报销限额为800元(以参保年度为单位累计计算,每病种全年扣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300元)。
3。重大疾病门诊:限重大疾病的针对性治疗,其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参保年度为单位累计计算,每种疾病全年扣一次起付线后(起付线为500元),再按以下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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