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如何进行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如何进行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运用?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 人民政府的补助;(五) 其他收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 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 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法院申请 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 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 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各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 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 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 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答:工会工作人员不严格依照《工会法》办事,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影响了工会的威信,使职工或工会利益遭受损失,必须对其进行制裁。《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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