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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饮用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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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饮用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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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4 17:52:36
  • 中国的东西标准不了,哪样不超标?

    C***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水标准?我们国家这方面不是很明确!

    带***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中国真没标准,只有直接喝死才有人管。

    骑***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

    彼***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标准时人定的,各不相同,喝了不出问题就是标准。

    薛***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

    那***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你还找饮用标准,吃的喝的哪安全得东西呀!更谈不上标准了呀!

    y***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t***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
      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
      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
      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
      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
      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x***

    2018-05-04 17:52:36

  • 2018-05-04 17:52:36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
      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
      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
      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
      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
      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
      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常规指标
    微生物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毒理指标
    砷(mg/L) 0。
      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
      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
      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
      7
    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
      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
      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放射性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
      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
      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非常规
    指 标 限 值
    微生物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毒理指标
    锑(mg/L) 0。
      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
      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
      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
      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
      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
      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
      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
      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
      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
      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
      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
      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
      02
    钠(mg/L) 200
    供水指标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
      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
      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
      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监测方法
    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
      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
      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沵***

    2018-05-04 17: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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